什么时候可以一个人说走就走(想走就走个人信息可以)

什么时候可以一个人说走就走(想走就走个人信息可以)(1)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早在2017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就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经过三次审议后才正式推出。而在第三次审议时首次提到了信息可携带权。

什么时候可以一个人说走就走(想走就走个人信息可以)(2)

法案的第45条提出“个人请求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这也就是信息可携带权的详细规定。

FOR EXAMPLE

以实际的场景为例,小明之前一直在A平台听歌,但是后来想去B平台,A平台已经记录了小明的音乐偏好等个人信息,在转到B平台时可以要求A提供途径,将A平台收集和处理过的信息转移到B平台。这样,小明虽然换了一个平台,但几乎没有体验上的差别。有网友说,这与手机号“携号转网”异曲同工。

如果说之前各个平台和软件等收集的用户信息是属于自己的,不会随便分享给别的竞争平台。那么在个人可携带权之下,这些数据就是属于用户自己的,用户想要转给谁就可以转给谁。

最早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作出规定的是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也是在这之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概念被广泛熟知。

但我国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与GDPR中的规定有所区别。

在GDPR条例第20条中规定:数据可携带权是指数据主体有权以结构化、通用的和机器可读的格式,获取其提供给数据控制者的相关个人数据,且数据主体有权将此类数据无障碍地从该控制者处传输至其他控制者处。也就是用户可以将数据从一个平台“一键转移”到另一个平台。

在国际上,平台主导和政府主导是主要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发展模式。

DIFFERENCE

比如由美国科技巨头企业发起的DTP(数据传输项目)模式就是典型的平台主导模式。用户可以将数据“一键转移”,但仅限于发起的几家企业之间。方便是很方便,但这样的弊端就是巨头垄断。

而韩国的MyData(个人数据管理)模式则是典型的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发牌照,指定数据运营商对个人数据进行统一储存和管理。用户如果要将A平台的数据转移到B平台,A平台需要先将数据转移到持牌运营商,再由该运营商通过用户授权后转移到B平台。

政府权威监督是该模式的主要优点,但问题是持牌运营商之间本身存在竞争,而运营商和平台之间也存在竞争,没有任何一家公司会愿意把自己的数据传输给竞争平台。

我国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参考了国外现有的模式,采用DDTP(分布式数据传输协议)模式。这样的模式不依赖于任何单一机构。DDTP的模式与韩国类似,区别在于将运营商的角色替换成了产业区块链。平台将数据的哈希值传到区块链,再由区块链传给另一个平台。所谓哈希值,指的是一种数据“指纹”标记,每个数据都有独一无二的哈希值,不会出现重复,一旦文件和数据发生变化,哈希值也会跟着变化。

政府全程监督保障了权威性,而区块链的使用则保证了中立性。可以说,中国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依托于数字基建而形成的更加先进的运用模式。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诞生对于用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平台使用上更加方便,也很好的避免了数据领域的垄断,让用户在平台使用中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用户可以根据平台的服务质量随时更换平台,大大增加了便利程度。用户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利于推动行业的竞争和服务的改善。

目前,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各大平台上正在逐步落实,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来源:Visa金融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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