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参民学校和公办学校有什么区别(教育部公参民)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5日讯闪电新闻记者从教育部官方网站获悉,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规范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着力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
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通知,针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
通知明确,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重点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可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对于想继续办民办学校的“公参民”学校,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而想终止办学的“公参民”学校,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通知要求,要着力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针对“公参民”学校的不同类型,设定不同路径,突出因校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力求平稳推进。各地要科学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以科学规划引领科学发展。
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公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各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完成各项工作部署。
闪电新闻记者 吴丽兰 报道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