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可以做拖车公司代理(代理商拖车勿以身试法)
【今日工程机械】对广大代理商而言,追缴逾期债权、债务是近几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针对逾期、失踪客户的“寻车、拖车”工作颇为棘手,往往一不小心就弄巧成拙,摊上官司。
常用手段:限制机手自由
危险等级:☆☆
案件回顾:2013年3月某天深夜,由于客户逾期严重,某代理商决定组织人员拖回设备。拖车队到现场后发现司机在驾驶室内休息。为防止司机给车主通风报信,三名拖车人员把司机控制在一辆桑塔纳车内,并没收其手机。待拖板车上路行驶了4个小时后,拖车人员才让放走司机。拖车人员害怕司机发生意外,于是出钱让司机打车回家。
案件解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实施该行为的犯罪时间、次数、人数、手段、危害后果及动机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产生一定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本案情节显着轻微,限制司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拘禁期间内,并未对司机实施实质的身体伤害,且为防止司机人身出现意外做了一定补救措施,所以不应认定为犯罪,但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
常用手段:扣押客户,逼迫还款
危险等级:☆☆☆
案件回顾:客户张某于2014年3月份在某代理商处以分期方式购买一台挖掘机,首付20%,月供2万元,合同约定一旦客户逾期3期及以上,经销商就有权取回标的物。2014年10月,张某经朋友介绍去青海木里煤矿施工,其未正常按期支付货款,逾期达到5期,并更换手机号,蓄意躲避追债。代理商意识到风险后,派债权人员前来催收。两名债权人员与张某在某宾馆洽谈还款失败后,提出“要么还钱,要么把车拖走”,张某表示可以把车先拖走,年底工程款结算后还清逾期款。债权人员认为张某过于圆滑,不值得信任,于是将其关押在宾馆内,并迫使其给家人打电话还款。三日后逾期欠款支付到位,张某获得释放。
案件解析:本案中两名债权人员非法扣押人质索要货款。从主观目的来看,其非法扣押人质是为了索要债务,从实际行为来看,两名债权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将张先生限制在宾馆达三天时间。因此,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扣押人质”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行为作出如下解释: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对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地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以24小时为准进行立案。因此,本案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常用手段:恐吓、殴打客户
危险等级:☆☆☆☆☆
案件回顾:2011年5月,客户胡某购买某品牌大型挖掘机一台,截止2014年11月份,还有42万元货款到期未付,且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后仍未真实履约。2015年1月,王经理得知胡某在歌厅唱歌,遂带七名公司员工潜伏在歌厅周边。胡某走出歌厅时,王经理一众人便冲上前与其协商还款事宜,但胡某借酒醉拒不认账,双方发生争执。气急之下,王经理一众人等便将胡某强行拉至市区一棋牌室包厢内。扣押期间,王经理对胡某进行了殴打、辱骂,并通知胡某家人付款赎人。
案件解析:法院认为王经理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被告人王经理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经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代理商拖车“三谨记”
第一,鉴于法院一般会结合拘禁时间来认定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代理商尽量不要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实现债权,一旦超过24小时,一般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第二,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法院将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在拖车过程中,一定不要携带管制工具,不要实施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
第三,拖车人在控制客户本人或看护人之后,必须向当地派出所等公安司法机关以“发现犯罪嫌疑人,暂时控制在某地”等进行通报、举报,可以规避一定程度风险。
对于客户的恶意逾期,如果代理商采取违法手段来收回债权,一旦触犯刑法,会给行为人及公司带来极大损失和影响。因此,本刊建议代理商与客户通过友好协商、以固定资产抵债、追加固定资产担保、追加担保人、三方抵账、法院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毕竟,一旦涉及到违法犯罪,代理商与客户都将受到难以挽回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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