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总结(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主流运作模式)

我国的养老服务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一直以来我国的养老市场以公办机构主导,但多数公办养老机构存在经营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随后,民政部启动了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激发公办机构运营活力,要求推行公办机构公建民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

“公建民营”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负责监督。而“公办民营”是指已投入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体制改革与创新,引入民间组织或企业进行管理运作。两者一个是发展增量,一个是盘活存量,但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公办机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相较纯公办或民办养老项目,公建民营养老项目有较多优势。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总结(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主流运作模式)(1)

数据来源:《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

自此,公建民营作为激发公办机构活力、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也得到了各地政府的重视,各地区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运作模式。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主要运作模式

所谓“公建民营”的关键点在于“公”与“民”如何实现高效对接。首先,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主要合作模式有三种:委托经营、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

●委托经营: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办养老机构完成后,将公办养老机构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社会力量经营和管理,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的,民营企业按照契约的规定管理委托对象。从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委托经营一般由运营方自负盈亏或政府向运营方支付管理费,并保留经营收益权,或者双方按照经营状况共同分享收益。

●承包经营:

将养老机构承包给社会力量管理运营,本质上是机构经营权的转让,运营方自负盈亏。承包协议通常会附带一些特别要求,比如,要求运营方优先收住本辖区老人、支付管理费、承担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购置和装修费用等。

●租赁经营:

将养老服务设施租赁给社会组织使用并收取租金,保证资产的安全,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经营来获取收益,自负盈亏。

这三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标的和合同主体的差异。目前委托经营的运营模式是我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主要发展模式。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总结(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主流运作模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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