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全国通办的城市(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车辆技术参数符合公安部、工信部车辆上牌公告的国产机动车及进口机动车,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全国通办的城市?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机动车注册登记全国通办的城市(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机动车注册登记全国通办的城市

一、适用范围

车辆技术参数符合公安部、工信部车辆上牌公告的国产机动车及进口机动车。

二、申报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

(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1份,自备);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1份,自备,实现联网查询的免提交);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备,实现联网查询的免提交);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1份,自备,实现联网查询的免提交);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1份,自备);

(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纸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九)属于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消防车的,还应当提供车辆使用性质证明(纸质原件1份,自备);

(十)出厂后两年内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和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纸质原件1份,自备);

(十一)公务用车(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还应当提交购置审批资料(纸质原件1份,自备);

(十二)《委托书》(如由代理人申请,纸质原件1份,自备)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网上委托的,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电子版1份,自备)。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5〕27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项目: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2.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

3.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

4.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面;

5.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6.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四、流程图

五、常见问题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温馨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相关精神,本条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的解释应当变更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温馨提示:依据《关于下发<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公交管〔2020〕308号)文件精神,甘肃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省内居民私家车异地注册登记不再提供暂住证明 。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三)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四)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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