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地方帮百姓断案的官(在唐朝百姓遇到冤情)
当时的中国的强盛是十分明显的,美洲和非洲基本上还是属于“沉睡的大陆”(北非例外)。欧洲正处于法兰克王国的草创时期,蛮族入侵导致罗马帝国衰亡的创伤还无法修复,此时的亚洲,则被视为富庶的东方... ...
这其中,大唐之所以强盛,也离不开唐朝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在唐朝之后的封建王朝中,历朝历代统治者均以唐律作为基准,根据当前国内形势做出调整。今天我们单说唐律中“举劾”的部分,看看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如何运作的。
所谓“举劾”,其实,就是举报弹劾的意思。现代的“举劾”,是指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负有纠举犯罪责任的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形成案件,类似于公诉。而在唐朝,就有所区别了,唐朝时期的统治者,将“举劾”树立为一种监察制度,而且,这种制度还颇具强制性。
在唐朝,“知情不报”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听说自己的朋友私下招兵买马,打算聚义揭竿,最终,朋友拉起一支人马高举反旗对抗朝廷,那么,若这人未在事前将朋友告发,将至少被判处流放两千里。如果,一个人听说某人杀人抢劫或入室行窃,隐瞒不报,罪名坐实,知情人将锒铛入狱,根据犯罪者的犯罪情节连坐。
令人奇怪的是,这种“举劾”制度中还有一些人情味,简直不符合唐律严明的风格。前文中我们提到的“举劾”对象都是自己的同僚、朋友、邻居,并不包括亲人。如果,某人的亲戚犯了罪,那么,某人是不能举报亲戚的,就算想来一出“大义灭亲”也是不允许的。
唐律中有一项“同居相为隐”的原则,也就是说:亲戚只要不是犯下谋反欺君等不可饶恕的罪行,都要帮他隐瞒,不能“举劾”。如果一味地想要举劾亲属,就算你是为了公理道义,也一样会获刑。
“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但是,这确是封建统治下的必然产物。古代人素讲究“尊卑有序”,地位卑贱者若状告尊长,就算你陈述的是事实,那也会落罪,反倒被告人会视作自首。如果,孩子状告父母、祖父母,奴才状告主子,这种情况会直接被大唐官府处以绞刑。并且,除了这些以外,唐朝也不是每个公民都能享有“举劾”权的。
有权举劾的公民需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年龄要在十岁到八十岁之间,不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的公民不享受举劾权;
其次,需要身体健康,残障人士不享受举劾权;
最后,在押犯人的举劾权受到严重的限制,他们只有权举劾虐待他们的狱卒和官吏,无权举劾监狱外的公民。
唐律规定,举劾需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词,亦不能栽赃陷害。如果,被官府判定为诬告,那么,诬告者的罪名等同于他诬告的内容,受到的惩罚也与他诬告他人罪行的内容和性质相匹配。
除了严格要求举劾的真实性外,唐律还禁止任何人匿名举劾。也就是说,在唐朝想要检举揭发某人的不法行为,必须光明正大地实名举报,不能通过投放匿名信等方式举报。如果,违反了这一原则,那么,将会被判处五十大板或流放两千里的惩罚。
至于写状纸的讼师,唐律亦有明文规定,在写状纸时需禀明实情,切忌避重就轻或添油加醋,倘若,讼师为了一己私欲夸大其词干扰了官府审判,同样要被打五十大板。
为了规范举劾流程,唐律还禁止举报人越级诉讼。按照规定,每一级的举劾人需逐级举劾,自下而上,从县城到州府,再由州府到中央。平民百姓不得直接前往州府或中央告状,若有百姓越级上诉官府也不得受理,否则,受理人与老百姓各大四十大板。
不过,这种情况也有特例,比如:谋反忤逆等大罪是不受越级举报的限制的,毕竟,这是关乎国家气运的大事。
有时百姓遇到了冤情,无法向县城的衙门申诉时,应该怎么做呢?
这时,含冤的百姓可以不受越级举劾的限制,不过唐律却另有一套“直诉”的规矩。如果是士子,可以上表陈情;如果是老百姓,可以来到州府击打登闻鼓。还有一种非常直接的方式,可以直接向高官甚至皇帝告状,那就是“邀车架”。
所谓“邀车架”,就是挡在人家的车辇前陈述冤情,这种桥段在影视作品中屡见不鲜。不过,邀车架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冲突了皇帝的车辇、侯爵的仪仗、高官的轿子,这都是要治重罪的。通常选择邀车架的老百姓都蒙受了极大的冤屈,简单来说就是“豁出去了”,所以,才会冒着生命危险陈述冤情。
为了避免诬告案的发生,唐律还特别规定每个举劾要经过“三审”,也就是受理人要先后三次提醒举劾人,向他们阐述诬告的责任和后果。如果,举劾人考虑了三次仍决定进行举劾,司法部门才会予以受理。
参考资料:
【《新唐书》、《旧日唐书》、《唐律流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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