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证据法学研究进入电子证据新时代)
大数据时代,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都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刑事诉讼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数据信息和咨询工具等海量数据已经被生活化了,通过大数据的分析与计算,证据法学研究和应用进入到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新时代。
新时代背景下的证据体系完善,与我们所处的普适计算时代密不可分。作为刑事司法中的各种参与主体,不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是侦查者、公诉者、裁判者,都不同程度地留下了相应的数据痕迹。而且,通过无处不在的微处理器和传感器,这些数据信息将明确地显示出每一个人的位置、关系网或者存在状态等。
一方面,这种电子证据的大数据应用将进一步凸显重要性,伴随着的是电子数据的量级提升,体现的是大数据时代的电子数据和证据的取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性别、职业、地域、年龄、收入等数据信息量被关联式地纳入大数据分析,形成大数据时代的人物画像。而传统的主观意义上的人物画像以及心理画像,将被较为客观的基于电子数据和证据的数据人画像所取代。
另一方面,电子数据和证据的大数据应用基础是证据信息。电子数据和证据在当前信息时代的罪案中将无一例外地出现,这不仅包括计算机犯罪中的对象和工具,还包括普通刑事案件中要求在电子数据中分析的证据材料和各种信息。而且,当这些数据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与互联网交互,以及与卫星、电话、媒体等数据来源和渠道发生关联的时候,将使得大数据时代的证据内涵、证据规则以及证明体系发生明显不同于传统证据体系的鲜明新时代特征,形成所谓的证据法学从“计算法学时代”走向“智能法学时代”的根本转变。
在大数据时代的智能法学背景下,证据内涵、证据规则以及证明规则等都有着不同于传统证据时代背景的新要求。第一,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普及的新时代,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将成为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证据表现和内涵。电子证据的数据来源与“互联网 ”时代的数字化载体、计算机化法学应用乃至“数据爆炸”的新技术要求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新证据时代,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将被重构。传统上以物证、人证为核心的证据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代之以计算机QQ、手机短信、电脑硬盘、计算机搜索记录、上网记录等新的电子证据载体和信息。第二,在新证据时代,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和技术环节,将日益成为刑事案件破案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例如,在快播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所呈现出来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的不同侧重点,将影响刑事案件的最终定罪与量刑结果。第三,在新证据时代,大数据背景下的证据规则将被重构,上述常见的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载体将被司法智能设备和取证工具所替代。例如,人工智能时代的无人机智能取证。再如,智能音响的录音功能,将听到的案件发生现场情况进行智能还原。而司法智能机器人和相关设备应用,将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发挥不可代替的辅助证据收集和探求案件事实认定的特殊功能。第四,新证据时代的证明规则将呈现新的要求,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将是一种间接证明体系。而这种以间接证据为主要载体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造”,将主要依赖印证证明的逻辑和方法。印证证明,是一种对案件确定事实不断追寻的、具有对象特定性和信息完整性的证明方法和证明结构。通过电子证据进行印证,需要明确的是印证的事实对象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方法,以实现电子证据信息的一致性、融贯性和协调性。
在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新证据时代,如何收集、保全和分析案件数据和证据信息,将成为大数据时代证据体系完善的重中之重,这也是计算法学时代的电子证据根本特点。而在智能法学时代的证据法变革,是一种高级的或者说更高阶段的计算法学证据体系。在这一更高发展阶段的智能证据时代,重点突出的将是以电子证据的自动挖掘、司法机器人及其系统的深入学习、高级数据证据分析技术为根本特点的。这鲜明地体现着新证据时代从物证、人证到电子证据的转变,也将充分地实现从电子证据到智能证据的转化,进而实现从人工到智能、从知识到行动的“本土的”证据学时代跨越和数据革命。(检察日报 杨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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