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合同纠纷违约金新规定(由第三方造成的合同违约)
正义之声网讯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纠纷违约金新规定?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法典关于合同纠纷违约金新规定
正义之声网讯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与被告杨某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杨某将从一畜牧场场长任某处承租的6.2垧土地转租于某耕种,合同期限从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2.1万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但是在2021年3月,畜牧场要以该土地作为试验田种植玉米。于是,任某与杨某、于某三方经协商,在2021年5月11日签订《协议书》,表示让杨某在2021年10月末左右赔偿于某每垧1.2万斤左右玉米(按每垧产量为准)或按玉米当年折价赔付现金。之后于某向任某、杨某索要赔偿款,三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于某将杨某、任某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与原告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尚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任某使用案涉土地作试验田耕种玉米,导致杨某与于某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下签订的《协议书》。体现了杨某为赔偿义务人,于某为权利人,任某为担保人。该《协议书》并无违法情况,所以各方应遵照履行。但任某并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无需赔偿于某,而是根据三方协商的《协议书》内容,赔偿从他那里承租到土地的杨某的损失。而杨某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即收取了于某给付的土地租金,也需按照《协议书》向于某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于某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法官寄语: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需依照原合同履行相应义务,不能要求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第三方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合同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则依照其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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