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追尾无牌无证三轮车怎么处理 无照报废三轮车突然停车被追尾

甘肃一男子无照驾驶超过报废期限4年的机动三轮车突然停车时,被后面一辆轻型货车追尾,交警先是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三轮车主因车祸不幸离世后,其家人对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交警第二次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

“前后两次事故认定,证据和事实均未发生变化,认定结果却完全不同,实在令人费解。”9月7日下午,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的郑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对甘肃省泾川县交警大队第二次事故认定不服,正依法向甘肃省平凉市交警支队、泾川县纪委等部门反映。

轿车追尾无牌无证三轮车怎么处理 无照报废三轮车突然停车被追尾(1)

车祸截图

男子无照驾驶报废三轮上路被追尾,交警第一次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郑先生是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今年40岁,本科学历。

“2019年4月,我买了一辆新的轻型货车跑运输,各种证照、保险齐全。”郑先生介绍,2021年6月22日中午,他给甘肃省泾川县的客户送完货后,独自一人驾车沿国道连霍线由西向东返程。

郑先生称,连霍线在泾川案发段是双向两车道,主道路限速70公里/小时。除了机动车道,道路两旁还有一米多宽的非机动车道。“那段道路,视野开阔,道路笔直、平坦,我按限定时速正常行驶。”

“当天下午1时20分许,我看到车辆前方有一辆机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就与之保持一定车距继续行驶。没想到,前方的三轮车突然停在机动车道。等我发现后,立即踩刹车、急打方向,但还是撞上了三轮车的左后部位,导致三轮车当场翻车,驾驶人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68岁的李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当时李某神志清醒,我们可以正常交流。”郑先生说,案发后,经交警调查,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检验有限期至2011年5月,强制报废期止2017年5月;无保险,车辆状态为注销。

经司法鉴定,案发时,郑先生的车速约为64-67公里/小时,李某未酒驾。今年7月6日,泾川县交警大队就此次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郑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两项违法行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和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三项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郑先生、李某的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相当,故郑先生、李某均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轿车追尾无牌无证三轮车怎么处理 无照报废三轮车突然停车被追尾(2)

郑先生的货车

三轮车主不幸离世后家属申请复核,交警第二次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

“第一次事故认定相对是公正公平的,我追尾了我有责任,我认。”郑先生说,案发两天后,李某被转到另一家医院。此后,李某病情加重,陷入昏迷状态。几天后,李某又被转到西安某医院治疗,7月12日不幸离世。

经鉴定,李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创伤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李某不幸离世后,7月13日,其家属对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向平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平凉市交警支队复核后认为,泾川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责令泾川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重新认定。”

郑先生说,2021年8月26日,在证据和事实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泾川县交警大队就事故责任进行了重新认定。“和第一次事故认定相比,泾川县交警大队对我追加了一条违法行为。”

华商报记者看到,泾川县交警大队第二次事故认定:郑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实施了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三项违法行为;李某在事故中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右转弯时突然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三项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本起事故是因两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的,郑先生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货车主不服第二次事故认定申请复核被驳回

“泾川县交警大队第二次事故认定追加我一项违法行为不仅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还与事故认定书中该大队对事发道路的描述相矛盾。”

郑先生介绍,泾川县交警大队在第二次事故认定中指出,他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但事实上,案发时,案发路段既没有危险路段的相关安全提醒,也没有限速标识,更没有沙尘、雨、雪等恶劣天气。“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都称,案发路段路面完好,视线良好,无障碍物,路面平直,泾川县交警大队说我在危险路段未降速,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对于泾川县交警大队的第二次事故认定书,郑先生认为有失公平。今年8月底9月初,郑先生先后赶到泾川县交警大队、平凉市交警支队要求复核。郑先生认为,李某未取得驾驶证,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其强行上路驾驶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且突然在机动车道内停车,属于严重违法驾驶机动车辆,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他在限速范围内行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是看谁损失大,承担的责任就小,而是看谁在事故的发生中所起的所用大,谁的过错程度高,谁承担的责任才越大。”郑先生称,李某的意外离世确实让人悲痛,但不能因为他的离世,随意改变事故的责任划分。“泾川县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对事故的原因分析明显错误”。

对于郑先生的复核申请,9月6日,平凉市交警支队向郑先生下发了“情况说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规定,决定不受理郑先生的复核申请。

郑先生对此难以理解:“交警部门第二次作出的事故认定明显不公平,为什么对方复核了,我就不能再次申请复核?无奈之下,郑先生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修订)》相关规定向平凉市交警支队提出交涉,但仍然没有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修订)》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造成执法错误的,按照规定追究原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三)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后,仍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郑先生称,根据这一条,平凉市交警支队完全可以依法撤销泾川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责令其重新认定,但平凉交警支队相关人员说“这是他们内部执法工作规定,不适合我的案子”。

交警支队:法定程序已走完,当事人可以起诉交警大队

同一交通事故,事实和证据没有改变,同一交警大队为何会作出两种完全不同的事故认定结论?如果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那没有提出复核又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没有其他维权途径?9月7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了泾川县交警大队、平凉市交警支队相关人员。

泾川县交警大队负责处理郑先生案件的民警告诉华商报记者,案件具体情况不便透露,采访要联系大队相关人员。

平凉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记者,最近几天,郑先生一直在找他们反映此事,他们已就此向郑先生作出了解释:同一交通事故,只能复核一次,本案在程序上已经结束。如果郑先生认为泾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根据调查结果有权撤销。

“泾川县交警大队是根据事实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不可能因为一方人员意外离世调整事故认定结论。”平凉市交警支队该警官称,本起交通事故案发地距学校200多米,向前500多米又是一个村庄。校门口的限速标志是30公里/小时,案发地超过了限速区域50多米,郑先生确实不存在超速问题。但通过监控可以清楚看到,李某准备右转时打了右转灯,郑先生在距三轮车20余米时还未作出反应,等作出反应时已经撞到了三轮车尾部。

该警官介绍,案发后,死者家属曾提出“郑先生案发时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或接打电话”的疑问,由于泾川县交警大队第一次事故认定并未查清上述事实,支队因此决定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责令泾川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对此,郑先生说,案发时,他并不存在疲劳驾驶或接打电话的情况,“警方已详细调查,这从第二次事故认定书上可以看出。”

对于平凉市交警支队“郑先生可起诉”的建议,法治评论员谭敏涛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交警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审核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这个角度上讲,郑先生的司法救济途径几乎没有渠道了,只能找公安机关,让其纠错”。

“案发路段事故较多,下一步,泾川交警大队将在案发路段开展治理整顿活动,对危险路段进行标注。”平凉市交警支队该负责人最后称,该起事故无论责任大小,双方都是受害者,“执法部门的宗旨是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华商报记者 佘晖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 0000)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