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如何理解招标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为)

问:招标清单中所有与土方运距有关的项目特征描述均为“自行考虑”,是否可认为清单描述不清?,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如何理解招标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为)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

问:招标清单中所有与土方运距有关的项目特征描述均为“自行考虑”,是否可认为清单描述不清?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一种可以调价的情形。法律人通常会认为,清单中如果没有对土方运距的具体说明,包括对弃土场和取土场分别在哪里或者具体运距的说明,应该认为属于约定不明。但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一般会在土方项目的项目特征中写明土壤的类别、挖土的深度以及弃土的运距……弃、取土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施工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竞争报价,自行考虑决定投标的价格,这是行业的通行做法。因此这里可以认为,关于“自行考虑”的特征描述并不能简单认定为描述不清。以下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法官对于运距“自行考虑”的理解。

(2014)浙民终字第4号判决中:新城公司提出土方运距价格应按约定计算,不作调整。对此,根据招标补充说明第22条约定“结算时土方外运单价不予调整”,而2005年12月28日的施工合同又明确“按实结算”,在两相矛盾情况下,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现土方运距实际发生了改变,相应签证单也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故鉴定单位按签证单运距(30公里)鉴定土方运距造价,也与合同约定相符;……这里法院认为之前约定的不予调整与之后约定的按实结算产生了冲突。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最不利之处在于签证上对按实结算的确认,最后法院也是根据签证上的“按实结算”的约定,把按实结算的范围扩大解释为土方运距也按实结算。

(2019)宁04民初59号判决中,虽然招标文件中土方开挖的投标报价为7.39元/m3,弃土运距由宁夏二建公司自行考虑,但招标文件中对土方的开挖量描述只有6171m3,施工现场可以就地堆放,而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签证单中描述的“烟囱、烟道及脱硫塔基础需深基坑大开挖,开挖后的土方现场无处堆放,所有土方需全部外运,回填时需全部运回(运距1.6公里)”因素,与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工程量发生较大变更,实际完成土方开挖量达32323.89m3。鉴定机构根据工程签证单及实际施工状况等工程资料作出的工程价款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且符合合同约定。这个案子法官用工程量方面的变化否定了原来“自行考虑”的约定,也就是说“自行考虑”只限定在投标报价环节,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发生了巨大变化,应该据实结算。

(2019)湘01民终9694号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西湖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均应按26.89元/立方米的单价计算相应工程款,理由如下:一、《春华健康城一期启动区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红线外弃土场地、运距、弃土要求等自行考虑(应合法合规),相关费用均已计入单价中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发包人对施工方案的审核及确认不承担经济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在确定合同费用时已综合考虑”。西湖公司关于“施工中变更了外运的施工运输方案”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利润计算相应的工程款的主张,明显与《春华健康城一期启动区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符。这份判决中,法官显然认可了合同中关于“自行考虑”的约定。

(2017)皖15民终1849号判决中,该院认为,安徽一建在《投标函》自认:在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现场状况、工程量清单)情况下进行投标报价,故认定安徽一建投标预算时,对招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平整场地”等4个项目“弃土和取土运距:自行考虑”的计价风险已有预见,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后果。

施工过程中,安徽一建在施工现场无堆放土方场地的情况下,虽然填写现场签证单,并实际完成土方全部外运13km及取土回填工作,但双方当事人约定按固定综合单价结算工程款,约定的风险范围包括“现场情况”,风险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自行承担。且六安电信在“工程签证单”(编号:005)签署意见为“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也即拒绝了安徽一建增加诉争工程量费用的要求。综上,安徽一建诉请六安电信给付基础挖土方运距调整费用151432.19元,与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不符,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得到六安电信有效追认,该院不予支持。这份判决同样肯定了合同中约定自行考虑的风险。

总结来看,首先,对运距的“自行考虑”是实践中的一种通行做法,指的是承包人应当自行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己相应的投标报价,而并非约定不明;第二,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签证写明了土方运距,法院极有可能推翻原“自行考虑”的约定,从而据实结算;第三,据实调整是实践中应当予以关注的风险点之一,如果签证中表明据实结算,作为补充协议的签证一旦生效,法院也会按照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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