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烈士殉难日活动简报(今天为烈士和逝世同胞下半旗志哀)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昨天发布公告,决定2020年4月4日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 在此期间,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全国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4月4日10时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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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天安门广场的国旗下半旗50次以上,其中30余次系为中国国家领导人下半旗,17次为外国政治人物下半旗,1次为南联盟使馆被炸事件遇难记者,另外3次则是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的全国哀悼日。

关于下半旗,我们需要知道哪些知识?《国旗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为谁下半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因此,《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了在任的国家领导人逝世时应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国家领导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由于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废除,自1990年10月1日《国旗法》施行以来,尚无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今并未实际适用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也仅适用了一次,即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荣的领导人,都是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而有此待遇的。

1990年《国旗法》通过之前,国旗在何种情况下下半旗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1990年之后,为国家领导人下半旗志哀的标准,事实上进一步明朗化。

如何下半旗?

下半旗,并不是将国旗降至旗杆的一半处,也不是直接把国旗升至旗杆的一半处。那么,如何下半旗呢?

《国旗法》规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志哀”还是“致哀”?

从文字意义上看,“致”是送达的含义,“致哀”就是用语言向别人传达自己对某人某事的哀意,传达的对象是确定的。而“志”是铭记、铭刻的含义,“志哀”就是以某种方式或活动来哀悼,哀悼对象不确定,比“致哀”要严重,比如:下半旗志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致哀”是专指个别的某一次的哀悼行为,“志哀”则是集体的大型的表示哀悼的方式。

逝者已矣,愿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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