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号转网移动靓号支付多少违约金(西安机主用了十多年的)
2019年11月27日,工信部召开携号转网启动仪式,携号转网正式在全国提供服务。如今,3年过去,可仍有电信用户因“靓号协议”被阻挡在携号转网的门前。
携号转网时才知道 用了十多年的手机号突然“被靓号”
毛女士是西安人,最近得知中国移动的宽带套餐比较优惠,就想把一直用的电信号码携号转网。可自主操作的途中,电信客服10001回复“您的号码有靓号协议影响携号转网办理”。
毛女士纳闷,尾号为“3939”的手机号用了十多年了,何时变成了靓号?
“当初选号码的时候,在一排里选了个顺眼的,没人告诉我这是靓号呀。”12月15日,毛女士回忆,2011年,丈夫在西安市丰镐东路的中国电信(土门营业厅)办理“我的e家”套餐,套餐包括3个手机号、1个固定电话、IPTV、宽带等。尾号“3939”的手机号是副号,在丈夫名下,毛女士一直使用。
因工作关系,近期,毛女士要将手机号连同整个“我的e家”套餐过户到自己名下。12月6日,毛女士前往电信土门营业厅,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过户成功。“当时办了两三个小时,签了很多字,具体签了什么我也不清楚,工作人员也没有解释。签完后,东西就被拿走了,也没给我一份。”
目前使用的电信“我的e家”套餐每月要交150多元,毛女士得知中国移动的套餐有优惠,就想携号转网。可问题出现了。
12月11日,毛女士编辑短信“SQXZ#姓名#证件号码”发送至电信客服10001,10001回复“因2个原因影响携号转网”,具体为“您的号码有靓号协议(到期时间为2042-12-31)影响携号转网办理。”
靓号协议是啥?毛女士带着疑问拨打了电信土门营业厅的电话,工作人员称,毛女士12月6日办理过户时,曾签了尾号“3939”手机号的靓号协议。协议期内她每月得花费100元,如要携号转网,须赔付24000元的违约金。
电信营业厅:ABAB式是靓号,要过户就得签靓号协议
12月15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与毛女士一同来到了中国电信土门营业厅,营业厅前台人员接待了毛女士。
将相关信息报给前台后,前台称,毛女士要将“我的e家”套餐携号转网到其他运营商处,如不欠费并没有问题。可查询了套餐里的手机号后,前台告诉毛女士,其他两个手机号正常转,可尾号为“3939”的号码是靓号,须查看签署的靓号协约。
记者询问,“何为靓号?”前台说到,“ABAB、AABB式排列,或豹子号、9998等都为靓号”。
拿着叫号票,毛女士去到后方的服务柜台。柜台人员查询一番后,称尾号“3939”的号码要携出须交纳21600元的违约金。
记者问“靓号协议是啥时候签的?”柜台说“12月6日过户时。”毛女士询问“号码用了十多年了,此前是靓号吗?”柜台称“是”。毛女士疑惑“那之前没签协议呀?”柜台称“签了”。毛女士追问何时签的,柜台工作人员又说“12月6日签的。”
柜台工作人员表示,过户等于新入网,毛女士是6日办理过户时签的协议。毛女士无奈,当时不签字就办理不了过户,对此,工作人员当场也作肯定答复。
过户得签协议、转网要交2万多元违约金,一直用的号码突然告知是靓号,毛女士很不理解,“这是霸王条款呀,3939的号码我也没觉得它是靓号。”15日上午,毛女士拨打10000投诉了违约金一事,土门营业厅的值班人员了解了毛女士的情况,称会向上级反映。
“靓号协议”成了携号转网的绊脚石?工信部曾就此下达过责令整改通知
在新浪黑猫投诉平台输入关键词“靓号协议、携号转网”,搜索结果492条。多位用户诉说,自己在运营商处办卡时并不知道选的是靓号,也不清楚签过“靓号协议”,现在要携号转网了,却要交纳一定的违约金。
媒体也曾报道过类似于毛女士的情况,“靓号协议”显然成为了用户携号转网的绊脚石。目前,行政部门并未对“靓号”作出明确定义。
12月15日下午,记者曾多次联系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但电话一直未接通。
记者了解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4号)第三条电信服务监管情况中的第(二)项规定:加大监督执法和信用监管力度。组织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督执法,查处违规电信企业283家次,其中,对存在携号转网服务问题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11件次,约谈提醒51件次,通报批评9件次,行政处罚8件次。
律师:运营商签署靓号协议时 应告知客户合同内容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华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电信运营商在签订靓号协议时,应告知客户合同内容以及违约责任,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客户手机号在过户前并未认定为靓号,过户时被认定为靓号,可见电信经营者对靓号的认定很“随意”,需要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则予以规范。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靓号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何认定靓号,靓号的占比有多少,靓号使用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利,需要制定规则进行约束。
靓号协议成为客户“携号转网”的绊脚石,是不可取的,消费者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没在协议醒目位置明确标注违约责任 违约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12月6日过户时,电信企业要求客户签订靓号协议,因为靓号协议涉及较大违约责任,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电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全面真实地向该客户介绍相关服务内容以及违约金,客户可据此选择其接受服务的项目,电信企业不得强制该客户接受服务、缴费以违约金。也就是说,电信企业有义务事先告知该客户靓号协议事宜,并在靓号协议的醒目位置明确标注违约责任,否则,靓号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工信部之前也曾发出公告称,部分省市电信企业违规设置携出条件等问题较为突出,“携号转网”服务与用户期待仍有差距,电信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整改、系统整改,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携号转网”服务。因此,建议电信企业从便民原则出发,放宽“携号转网”的条件,尽量与客户协商处理。
而所谓“靓号”,无法律界定,一般是由运营商自身界定的。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违约条款系“霸王条款” 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之规定,电信公司应当根据该客户的要求携号转入相应的网络,否则侵犯该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此外,电信公司与该客户签订的靓号协议中违约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看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电信公司对违约条款是否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或者通过勾选、弹窗等特别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该违约条款系“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对于该消费纠纷该客户可以向消协申请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常彭朵/文 陈团结/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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