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投标围标串标的认定(电子招投标中认定)

想要更多了解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可以私信我哦,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电子投标围标串标的认定?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电子投标围标串标的认定(电子招投标中认定)

电子投标围标串标的认定

想要更多了解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可以私信我哦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中提出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并且两次发文提及清理招投标领域不合理限制,维护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

那么电子招投标中,如何识别“围标串标”呢?有以下8点。

01

投标人IP地址或Mac地址重复

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文件MAC 地址、IP 地址、文件标识码、标书重复率以及其他不应该雷同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识别比对和详细分析,可以有效锁定违规线索。

由一家单位或某一个人撰写并上传多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可能只使用几个甚至某一个人直接拿几个公司的采购平台账号,上传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或使用同一电脑上传投标文件,导致投标人IP地址重复、Mac地址重复。

有人为避免IP地址重复,可能在公司里面投标后,再拿着笔记本在家里或酒店里上传另一个公司的标书,但其实投标人Mac地址还是一样的。

10月初,海南省住建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措施》中提出: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的自动比对、筛选功能对所有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筛选出合格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

将存在涉嫌串通投标的投标文件自动截留,不得进入评标环节并自动保存后推送给行业监督部门,由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围标串标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扩展阅读(点击右方蓝字):10月8日起,“机器”代替专家评标!自动比对IP、MAC地址......自动截留涉嫌串标投标文件

02

投标供应商基本信息重复

针对同一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中,有两个或多个供应商出现基本信息重复,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公司地址等内容重复;两个或多个供应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办公场所租赁人或拥有人一致等。

03

投标文件雷同

通过系统自动对比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属性,当不同公司的电子投标人作者、最后一次保存者、公司等内容雷同时,表示很有可能出自同一个之手,存在围标嫌疑。

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通常表现为技术标中的相应内容、方案细节雷同,投标文件中的瑕疵雷同,比如错别字都完全一样。还有低级的雷同,比如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写了B公司的名称、放了B公司资质文件等都是明显的围标。

04

投标报价组成异常一致

在没有公开内部最高限价的时候,由投标人接近接近测算价或内部最高限价中标。最后中标人已接近最高限价的情况下中标,具有串标嫌疑。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组成异常一致,具有围标嫌疑。

05

供应商伴随投标

为确保充分竞争,引入优质供应商,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时会要求最低供应商数量。因此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了达到投标供应商数量的要求,有的投标方就会拉一些“小伙伴”陪标。通常每个厂商的“小伙伴”是固定的,当投标多次后,就会发现,几个厂商在不同采购中经常性同时出现,而且中标人都是其中固定的一个,具有很大的围标嫌疑。不过这种情况单看某一个采购项目比较难发现,需要分析多个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应予废标。

但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国库司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中:【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 只有两家或者一家, 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这一规定解决了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都是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实施后供应商伴随投标情况可能会随之消失。

扩展阅读(点击右方蓝字):重磅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06

历史投标异常

过去的某次投标的IP地址或Mac地址重复,导致两者已经被关联上了,在新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如果两者再次同时投标,即使在投标过程中没有留有痕迹,但还是会发现关联,有围标嫌疑。

07

报价清单价异常

有些采购报价单项数多,投标过程中,在设定好一个投标厂商价格后,为了省事会把另外围标伙伴的价格直接乘以一定的系数,这样会导致几个投标厂商的报价情况,呈规律性递减或递增。

08

电子保函系统识别、遏制围标串标

通过在投标环节引入电子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能够实时统计投保数量与保险金额,记录投标企业数量以及投标保函的开具单位及保单编号,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可监测的动态数据。

一方面,投标保函的开具以投标人审查为前提。基于投保项目实际情况、投保人资信水平进行的审查能够将不具备承接实力的企业排除在外,电子保函系统记录的拒保线索有助于招标工作提前识别围标串标线索。

另一方面,投标保函的开具实行留痕操作,这有助于电子招投标工作强化投标保函提交节点监控。并且电子保函系统通过对投保过程及承保过程的完整记载,有助于监管部门对违规操作实时预警和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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