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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很多朋友们来说,数字认证、电子签章都还和生活中的我们有着一些距离,看似不那么亲民。那么小E要说了,其实它们在我们生活里,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罕见,反而非常接地气。
因为,司法、银行、金融、电子等行业,早已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和实践,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果——
(文末还有微信证据保存建议哦!)为深度研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电子证据认定标准问题,由《法庭内外》杂志社主办,北京互联网法院承办的第六届京法论坛“数据认证与司法创新——银行业电子证据司法认定标准研讨会”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
与会人员围绕电子认证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的作用、电子证据证据链认证标准三个主题进行了发言与讨论。
要知道,这些大咖们在讨论的问题,就是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现场的分享和讨论自然也是十分精彩,现在就跟着小E一起去看看吧!
研讨议题 01电子认证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第一环节主持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 刘建勋
主旨发言
在互联网金融案件中,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的审查和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借助于技术的改进和完善打破互联网金融与司法证据规则之间的壁垒。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 童飞
电子证据规则的出现,跟金融领域的创新有天然的关系。如果金融领域要进行电子认证的大规模使用,法院就需要在电子规则方面进行创新,使金融领域的电子认证创新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得到司法的认可。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副主任 刘品新
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数字证据的应用已覆盖银行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不断提升“互联网 金融”的服务水平将是未来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随之而来的电子证据诉讼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已是摆在银行与法院面前的共同“难题”,亟待首都法院出具示范性指导意见,以智慧法院的优势助力金融业稳步发展。
平安银行金融事业部资产管理部
经理 刘凌波
自由讨论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法官 黄占山
电子证据在金融类案件中将日益普遍,人民法院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认识理念,完善认定标准。
北京国信公证处副主任 李德新
传统的强制执行公证在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方面,真正发挥了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尤其在去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这个通知肯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地位。同时,在互联网 背景下,公证应当积极探索创新模式,需要促进新技术和理念在互联网金融公证业务中的应用,体现互联网 公证的优势及价值。
小E点评对于司法界的执业者们来说,只有努力培育精深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专业功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业务研究中成长为备受尊重的专家,成长为法律精神和社会价值的守护者和引领者,才能驾驭层出不穷的新型复杂疑难案件,才能上交司法改革的圆满答卷,才能取得全社会的尊重和认同。
银行业电子证据司法认定标准非常前沿,既紧跟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环境下的发展步伐,同时又兼顾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对电子证据司法认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研究和沟通,推动审判工作发展,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健康稳定。
研讨议题 02 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的作用
第二环节主持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姜颖
主旨发言
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与电子诉讼的深度结合,势必对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起到助推作用,让人民群众在电子诉讼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便捷、高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佘贵清
数字签名验证报告使电子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电子数据形成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是电子交易与司法实践相交融的方法和途径。
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一舟
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就是经过电子技术授权,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一旦出现纠纷,我们的验证报告就具有一定公证书性质。数字签名验证报告的应用范围、数量不断增加,我们也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建议把这个范围扩大到整个交易的全流程。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技术总监 马春旺
自由讨论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庭长助理 邓青菁
数字证书验证报告可以协助法官更加便捷有效地提取电子证据,更加准确地分析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从而协助法官在复杂的电子证据面前完成取证和认证工作,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杭州智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合创始人 黄应生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科技的应用和创新方面非常领先,智慧法院的建设必须要做到三点:第一是要法官更加轻松;第二是要案件得到更加快速的解决;第三是要让社会更加满意。希望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大量案例的基础上,率先形成规则。
小E点评这一讨论议题,让小E想到了另外一个东西,区块链。
我国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著作权)电子证据存的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区块链新技术的特点优势为司法工作服务,帮助提升司法效率。
区块链可应用于民商事纠纷的定纷止争。区块链可以解决电子证据固定难、采信难的问题。反过来,当事人认可了提交在区块链系统的证据起到减少诉讼纠纷,保障民事合法权益的效果。
区块链可用于司法机关刑事全方位案件记录。目前我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已经解决了法院卷宗即时更新问题。然而,刑事案件的多方参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使用各自的平台,缺乏互联共通共享机制,无法实现部门之间信息的查看。可以构建司法机关各自作为分中心构建联盟链,减少各种交接程序。最重要的是,以区块链形式记录的档案可以进行完整的验证。
研讨议题03电子证据证据链认证标准
第三环节主持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副庭长 刘春梅
主旨发言
电子证据认证作为审判中,尤其是涉及互联网审判中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其解决途径需要外在科技条件与内部司法裁判水平相辅相成,证据形成固定阶段技术的发展,证据专业鉴定阶段技术的增强,法官对电子证据综合判断能力的提高,三者缺一不可。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庭庭长 马军
电子签名能够表明无纸化业务中签名人身份及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意愿。符合要件要求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符合要件要求的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已经具备合法的证据效力,因为技术的专业性需要更有效、更直观的呈现形式,让法庭和司法机构缔结认可。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研究员
信息安全部副主任 杨卫军
在司法创新以及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大趋势下,数字认证,电子数据存证产品业务的设计与开展应当围绕着法律法规的制度精神,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审查原则,体验流程的优化以及数据信息安全四个层面展开。
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总监 蒋华超
自由讨论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庭长 姜在斌
法官对于电子证据带来的“知识壁垒”存在心理鸿沟,大量电子证据的出现要求法官不能一概依赖第三方鉴定的意见。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副总裁 张行
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即对其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该证据是否被篡改过,是否具有证据的能力,这是电子证据认证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包括对电子证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以及对电子证据技术方法的审查。
小E点评之前已经说过了区块链的优势,那电子证据上链后就万无一失了吗?就完全可信了吗?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有如下几点:
1、电子数据是通过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可以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
2、对电子数据的存证固定采用的是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可靠性;
3、确认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Hash值能验算一致未被修改;
4、通过技术验证确认一致,并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该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该案件侵权认定依据。
采用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可能在被抓取之前,因其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在问题,彼时便受到了“破坏”,导致存证下来的证据包天然不具有可信力。因此,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新兴复杂技术而排斥或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为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其认定标准。
这就意味着,区块链落地司法存证领域,仍有待解之题。但是相比传统方式,这无疑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听了这么多大咖的分享,是不是觉得电子认证、数字签名、电子证据链这些个名字没有那么拗口和陌生了?事实上,电子证据链对促进办案效率有着非常大的帮助,而电子认证、数字签名更是贯穿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是它们的运作方式不那么直接可见,但对它们的纯熟运用和掌握,能够帮助我们远离很多风险,可以说它们是真正的“低调守护者”。
小贴士:微信证据怎么保存?
微信证据的分类
1)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1、微信语音通话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2、微信语音通话必须满足4个条件才可定案。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
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微信证据的保全建议
1)微信记录形成时,必须立即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解决证据保全问题。拍摄时应注意: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拍摄应始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拍摄过程切勿中断。
拍摄时,举证者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继续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证据的完整性。
2)注意己方证据的形成
诱使对方发语音消息: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因此,通过诱使对方发送语音,便能锁定对方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户关联。需要说明的是,语音消息无须限于所保全的微信记录,只要在该账户中存在任意语音消息,基本就能锁定账户持有人的具体身份。
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账户并拍摄搜索过程:由于现在手机已经实行实名制,因此,通过微信的选择“添加朋友”功能,输入手机号搜索,便可将手机机主与微信账户持有人关联。建议保全微信证据的同时,将搜索手机号的过程一并拍摄视频保全,防止日后对方解绑手机与账户导致无法关联。
切忌使用微信红包转账: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注明转账用途。
3)注重保存已形成的证据
谨慎清理微信文件: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
切勿依赖云端保存: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记录后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关于微信记录的举证
同时提交完整版、重点版与保全视频: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应全部截屏并打印,同时将保全记录的视频刻成光盘一并提交。为便于法官理解,在提交完整记录与视频的情况下,再节选部分重点版记录,并制作成文本提交。重点版记录应标注节选记录的生成时间。
同时携带手机与拍摄设备出庭:聊天所用的手机是微信记录形成的原始载体,拍摄所使用的设备是保全视频形成的原始载体,因此,在庭审举证时,必须同时出示这两项原始证据供法院与其它当事人核对。切忌将微信记录的打印版、彩印版、导出版、云端同步版或光盘刻录版等传来证据误作原始证据使用。
庭前准备时应检查移动设备的信号情况:法庭通常没有wifi,部分法庭甚至移动互联网信号较弱,因此,应在庭前准备时,测试手机的移动互联网信号。如信号较弱,应及时准备移动wifi,避免庭审中因网络信号不佳无法展示微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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