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伯丁和nba为什么解约(篮球名牌斯伯丁)

大洋网讯 在篮球界,著名篮球生产商“斯伯丁”有大名无人不知但当“斯伯丁”遇上“斯柏丁”,一字之差就让人分辨不清了企业“搭便车”生产销售,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记者22日从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获悉,拥有“斯伯丁”商标的SGG公司近日把生产销售“斯柏丁”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斯伯丁”胜诉,“斯柏丁”三被告须赔偿12万元,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斯伯丁和nba为什么解约?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斯伯丁和nba为什么解约(篮球名牌斯伯丁)

斯伯丁和nba为什么解约

大洋网讯 在篮球界,著名篮球生产商“斯伯丁”有大名无人不知。但当“斯伯丁”遇上“斯柏丁”,一字之差就让人分辨不清了。企业“搭便车”生产销售,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记者22日从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获悉,拥有“斯伯丁”商标的SGG公司近日把生产销售“斯柏丁”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斯伯丁”胜诉,“斯柏丁”三被告须赔偿12万元。

案情:此“斯柏丁”非彼“斯伯丁”

据悉,朱某2011年注册成立斯柏丁公司,并将“斯柏丁”作为其企业字号,同时经营着斯柏丁公司、双某公司和利某商行。双某公司在其网店的产品宣传中多次使用“广州斯柏丁”字样,用于标识和介绍其在网店销售的篮球。

原告SGG公司向法院提起起诉称,经过大量的广告投入和广泛宣传,“斯伯丁”系列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要求被告斯柏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斯柏丁”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斯柏丁公司、双某公司、利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定:斯柏丁公司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焦点一:“斯柏丁”企业字号是否侵犯“斯伯丁”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斯柏丁公司企业名称“斯柏丁”字号与注册商标“斯伯丁”相近似,但斯柏丁公司在其篮球产品上使用其企业名称,以及利某商行在其名片上使用斯柏丁公司企业名称时,均是完整使用企业名称全称,符合企业名称使用规范,不属于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焦点二:“斯柏丁”企业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斯伯丁”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斯柏丁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斯伯丁”商标,也应当知道使用“斯柏丁”作为企业字号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斯伯丁”商标与斯柏丁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其对于为何将“斯柏丁”作为企业字号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可以推断斯柏丁公司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误认或误解,认为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因此,斯柏丁公司将“斯柏丁”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焦点三: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有无侵犯“斯伯丁”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双某公司在其网店的产品宣传中多次使用“广州斯柏丁”字样,用于标识和介绍其在网店销售的商品,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为原告制造或其授权许可制造的商品。双某公司在网店上使用“斯柏丁”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斯伯丁”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根据高某公司提供的公证文书,利某商行在批发市场内销售的篮球和双某公司在网店上销售的篮球,均标有“广州斯柏丁体育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字样。鉴于斯柏丁公司、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利某商行的经营者均为朱某,利某商行的名片上同时印有三被告的名称,三被告在产品生产、销售、宣传中存在主体混同等事实。由此可认定三被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并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依法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立刻停止使用“斯柏丁”,判赔12万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斯柏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斯柏丁”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第799388号“斯伯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判决后利某公司和斯柏丁公司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报全媒体文字记者方晴 通讯员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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