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绝对底线(底线底线)
底 线
(六幕剧)
◇舟之梦
【剧情纯粹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编者按:
这是一部反映著作权领域的不正当维权现象的六幕剧,既有现实意义,也有讽刺意味。故事表达了出版界对于恶意诉讼的无奈,呼唤司法公正。甲作家、乙出版、丙律师、丁法官这些人物形象,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不是生活原型,而是多个生活原型而塑造出来的新形象。语言辛辣而又不失幽默,讽刺而又不失冷峻。
人物介绍:
甲作家:温毅,业余作家
乙出版:任思真,天良出版公司编辑部主任
丙律师:卫利太
丁法官:郑达
第一幕 一字千金
时间:某日亥时
地点:象牙塔QQ聊天室
人物:甲作家
乙出版
甲:乙出版,在线?
乙:在编辑部……稿子没审完。一年多没联系了,现在怎么样?
甲:甭废话,我告诉你,贵部侵权!
乙:哦——!
甲:非常严重!非常恶劣!
乙:是哪本?
甲:很多很多,有二十多篇!
乙:麻烦提供目录……
目录传送中……
目录接收中……
乙:《新潮》系列,七八年前您授权了呀!
甲:有授权书吗?
乙:没有,您留言了!
甲:留言哪里了?
乙:邮箱呀!
甲:我没留言!
乙:六七年前您留的言。
甲:留言查不到,授权书算数,留言不算数!
乙:兴许您删了。七年前也支付您稿酬了……
甲:没查到,没查到就是没有付!
乙:20篇中有许多重复了!
甲:没重复!
乙:XXXX年版和XXXX Ⅱ年版合同期内同版,篇目重复了。
甲:我没有签合同!
乙:与《新潮》编写者签的呀!
甲:我没同意!
乙:XXXX-Ⅰ年您同意了呀!
甲:XXXX Ⅱ年我没同意!
乙:……
甲:一篇4000金!
乙:啊——啊!啊?
甲:这还算多吗?这有什么奇怪的?有的编辑部我要两万金呢!
乙:国家标准100金——
甲:那标准适应一般作者,我们是特殊群体,是作家,不适应我们。我们是老熟人了,这是优惠!
乙:200倍!太离谱了!
甲:200倍多吗?你是农村出来的吧?
乙:是!
甲:你们村里多少人?
乙:千儿八百号人!
甲:村里出五六个作家了?200人中能出一个作家吗?200倍,奇怪吗?
乙:歪理!
甲:吕不韦写《吕氏春秋》,发布告对咸阳城人说,能添一个字,能删一个字,能改一个字,一字黄金一千两。
乙:那是修改!
甲:梁朝钟峻评价《古诗十九首》,称它一字千金。这你也不承认?
乙:那是艺术夸张!(意识到自己正跳入温毅的话语陷阱)
甲:马克·吐温的《丈夫支出账本中的一页》,只有一页,译成中文,带括号111字,报社按长篇小说付稿酬。这也是夸张?
乙:那是原创,你这是翻译!
甲:翻译就不是创作了?外文自己变成中文了?
乙:翻译不是原创,《文字作品稿酬规定》对作品类型说得清清楚楚!
甲:翻译就不需要授权了?
乙:当然需要!——噢,艾姆·普锐斯授权您翻译了?
甲:他的外国人,他管不着?
乙:管不着——您就不侵权了?您本已授权,因为时间长记不清了,就来以您自己的侵权来诬告我们“侵权”,这是哪门子道理?这不是讹诈吗?
甲:那好,没有署我名的文章你们总没有联系我吧?
乙:出处没有署您名,不知道是你翻译的又怎么知道要联系您?身份未明作品,法律不禁用!
甲:我翻译的作品法律管不着,你们没有署我名就是侵权!
乙:《道理》也是翻译的吧?
甲:废话!不是我翻译的,我列进来干啥?你以为我是不讲道理的人!
乙:英文作者是谁呀?
甲:出处没署名,我怎么知道他是谁?
乙:是呀,出处没有署您名,我们怎么知道他是谁?
甲:你们不知道,它就没译者了?
乙:你不知道英文作者,它就没作者了?
甲:外国管不着,中国管得着!你们侵权就得赔我钱!
乙:好了,按你六七年前认同的标准,补付您稿酬。
甲:想得美,2000金!
乙:100金是国家标准!
甲:2000!
乙:你不是中国公民?
甲:我是特殊中国公民——作家!中国有七百万作家吗?
乙:你不是说稿酬也就千字50至100金吗?
甲:那是授权!
乙:六七年前您已同意!
甲:没有签字,就是我没同意!
乙:没署名情况已经说清了,出处署名了,您还会那篇同意这篇不同意,难道没署名文章干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
甲:我是没署名的作者,我有权力处理?
乙:那篇同意这篇不同意,你对待自己的文章怎么也不公平呢?
甲:可恶!
乙:……
——摘自《甲乙版权协商录》
第二幕 不欢而散
时间:一星期后某天中午
地点:象牙塔QQ聊天室
人物:甲作家
乙出版
甲:乙出版,在线不?
乙:……
甲:不说一字千金了,你们搞出版也挺不容易的;也不说短篇按长篇了,我又不是马克·吐温!
乙:这就对了!秉承“公平合理”原则,还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的呢?
甲:这样吧,一篇千金。
乙:哦……啊!
甲: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15篇,单篇1000金。您责编的5篇我放弃了,够意思吧!第二种,5篇未署名的,单篇3000金。您二选一!
乙:怎么还这样——
甲:还哪样?一字一金,原来是这一千倍!
乙:这比发电报还贵!
甲:那当然了,发报员不创作,只动动手指头。我不是动指头,是动脑筋!你看主席电报指示行军对仗,他口述的电报,岂止是一字一金?一字千金也没法比……
乙:那时战争,能这样比吗?一字一金就一金吧,那篇《道理》一字五金多了!
甲:数学学得不错,不过我论篇不论字!我维权,一篇都在五六千金。与贵社和解,第一种方案,署名的和未署名的一块算一千一篇;第二种方案,未署名一篇三千!
乙:署名的,我们已经付稿酬了;未署名的,我们尽到注意义务了!
甲:这已经很优惠了,怎么还不满足?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
乙:……
甲:你们把审查确定情况的录像放出来我看看!
乙:你这不是为难人吗?你让时光倒流,我就拍摄给你看!
甲:废话少说,反正就是没有署我名!
乙:您想象,出处真要署您名了,编者、责编没事干了改名字玩儿。就算改着好玩儿,那怎么还有文章署你名?不署你名,之前又怎么联系到您?这还要说多少遍?
甲:把出处报刊拿来我看!
乙:过去七八年了,现在哪里找?合同早到期了,就是有报刊,也早当废纸处理了!
甲:空口无凭,你们去给法官讲道理吧!
乙:难道尽到注意义务了我们还得承当“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责任吗?
甲:那没办法,你们让时光倒流,再联系我。咱们老关系,我一定授权!
乙:时光倒流,出处没署您名还是没署,我们怎么知道是您?
甲:你们也太没有想象力了,难道就不会想象是我?
乙:我们还觉得那些文章作者早已不在人世了呢!
甲:我不正与你交流吗?这不是咒人吗?你这是和解的态度吗?
乙:……
甲:第一种方案,15篇,一篇1000金。第二种解决方案,5篇未署名,一篇3000金。看着办!
乙:还这样!15篇有10篇都是重复的,也付你稿酬了。
甲:那就第二种,未署名没付稿酬!
乙:……
——摘自《甲乙版权协商录》
第三幕 不眠之夜
时间:子夜 凌晨
地点:象牙塔QQ聊天室
人物:乙出版
甲作家
乙:甲先生,先不论侵权不侵权,姑且按侵权。协商没问题,总得让人能接受吧?我愚钝,几个问题弄不明白,想搞清楚。
乙:以下问题,恳望您说明白。
乙:问题如下:
第一,您维权的目的是什么?
第二,您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第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依据国家法律,还是依据个人身份名望?
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不平等,还是允许搞特权?
第五,两种方案有什么逻辑关系?
第六,有6篇是合同期内不同版次而同版,重复了;有4篇同版同次,写重了,重复的也算数?
第七,千字内短文,一篇1000金,千字以上长文,是不是一篇按两篇计算?
第八,这两种方案,您究竟想得到怎样的结果?
第九,“公平合理”是处理纠纷的基本原则,你怎么胳膊肘光往里拐?
第十,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吗?
请明示,感激不尽!
……
甲:不可理喻,不知变通。编辑部的钱是你钱?浪费时间,找丙律师谈!
乙:……
——摘自《甲乙版权协商录》
第四幕 与狐谋皮
时间:两天后的上午
地点:丙幻师事务所
人物:丙律师
乙出版
乙:请问丙律师在不在?
丙:先生,您好!这里是丙幻师事务所。我们服务宗旨就是让您打官司“梦想成真”。鄙人姓丙名幻,幻就是异想天开,您懂的!您就叫我小丙或者丙律师。先生,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
乙:我是乙出版……
丙:噢,你是乙出版——和伟大的甲作家版权纠纷的那个?我和甲作家是老朋友了,他的事就是我的事,我的事就是他的事!
乙:我想找你协商……
丙:你人都来了,还能没余地?噢——你和甲作家的交流,我都看了。乙出版哪,不是我说你,你真是少见多怪!这类事情我早已司空见惯了,有什么奇怪的!
乙:……
丙:甲作家委托我全权处理。你就一根筋,天底下哪有什么“公平正义”?你半夜三更长篇大论,甲作家脾气还好,早上马上就回复你,还给指了一条光明大道。要是我,就直接起诉你骚扰!骚扰,要负刑事责任的,你明白吗?
乙:不是,我们是小出版社,我心里着急上火……
丙:甲作家就不着急上火了?阎王爷不嫌鬼瘦,两种方案你随便选一个吧!
乙:我没法选!
丙:真是一根筋!随便弄个理由糊弄糊弄你们社里就行了——关键把钱弄出来!
乙:社里的钱不是钱?
丙:你怎么这么不开窍呢?社里钱啥是你婆娘的钱?
乙:公家钱更不行!
丙:我看你是不见棺材不落泪!
乙:不公平不合理就是不行?
丙:不给你废话了。有话就说,有屁就放!
乙:甲作家目的是什么?
丙:你是财神爷也好,穷鬼也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你得多掏钱!
乙:甲作家的要求有啥法律依据?
丙:当然有法律依据,你侵权就得多掏钱!且不说没署名那5篇,就是付过稿酬的篇子也得算。道理很简单,不侵权和侵权放一块,不侵权也得被传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这道理!懂不?
乙:岂有此理?
丙:谁让你不署名呢?
乙:出处没有名!
丙:没有署名你们就不会编?还编辑呢?
乙:就是编也不一定编的名字就是甲作家!
丙:就不会编着他,你们是熟人!还责编呢,一点儿都不负责任!
乙:维护合法权益,是依据国家法律,还是依据个人?
丙:真是榆木疙瘩,维护自己利益还依据什么狗屁法律?你看现在名人打官司多得劲儿,名气越大,赢的把握就越大,得到的赔偿就越多。这叫成正比!
乙:那还有老百姓睁的眼!
丙:法律本来就不是为人民服务!你没见这星那星的都喜欢与小公司打官司,怎么没见过他们跟央视打官司?还替老百姓担心呢,老百姓算哪根葱!还是想想自己怎么解决问题吧!
乙:哪为谁服务?
丙:怎么就想不开呢?“有钱能使鬼推磨!”“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理所当然是为钱服务!
乙:谬论!
丙:你也别不服气。打官司嘛,人心有多贪,幸福就有多美满!
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允许有特权?
丙:老兄啊,都啥时候了,你还信这玩意儿?“人人平等”,那是说给无权无势的人听的。他们可怜,安慰安慰他们,你就当真了?
乙:那对有权有势的人也是不平等的?
丙:他们从来就不需要平等。你不睁眼看看,哪次领导讲话是在台下的?告诉你——都是在台上呢!
乙:两种方案啥逻辑?
丙:哎哟哟——这都不知道!
乙:真不知道!
丙:啥逻辑?金钱逻辑!这账你不会算?
乙:不知道是怎么算的。
丙:第一种方案15000金,第二种方案也是15000金。这是等量代换!这甲作家还很有人情味,第一种方案一下子就让您少了5000金。如果是我,只有一种方案,15篇45000金!
乙:你们还讲不将道理?
丙:你们侵权都不讲道理,还叫我们被侵权的讲道理?
乙:我们讲道理,还是你们不讲道理?
丙:我也不给你浪费时间了,还有什么要问答的!
乙:有10篇重复,重复也计数?
丙:这问题与上个问题一样幼稚!重了就重了,就按重的算呗!“重复”就是依据!
乙:……
丙:甲作家太善良,才写重了5篇,这重复率也太低了。如果是我,你猜会怎么?——全部计重,那就不是区区15篇了,而是20篇了!甲作家真是宅心仁厚!
乙:岂有此理!
丙:选《道理》那本书印了多少?
乙:2000册!
丙:哎呀,《道理》应该算2000篇,2000篇——2000篇就是六百万!六百万——我的妈呀,太棒了!太棒了!太棒了!我真是一个天才!
乙:蠢材!混账!
丙:怎么骂人呢?你是文明人!
乙:千字内短文算单篇,千字以上怎么算?
丙:幼稚!199字《道理》那个算一篇,800多字那个也算一篇,这算是你赚了。1001~2000字按两篇计算,2001~3000字按三篇计算……以此类推,明白吗?
乙:两种方案,究竟想得到啥结果?
丙:唉——送你两句语:“揣着明白装糊涂。”“韩信用兵,多多益善。”
乙:甲作家怎么只胳膊肘往里拐?
丙:你的胳膊肘往外拐了吗?不也是向着自己吗?
乙:我们坚持“公平合理”,而你们只是盘算自己的利益!
丙:这奇怪吗?“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都流传几千年了,你搞语言文字的还不知道它的含义?
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无道!这是自私自利!
丙:难怪甲作家说你缺心眼,还真是不假!“心底无私天地宽”,从来都骗傻子的!“心底无私天地窄,心底有私天地宽”才是真理!
乙:甲作家公平吗?
丙:这还用问?公平!
乙:每天忙得要命,没精力打官司。算了,一万就一万!
丙:打住!打住!打住!
乙:怎么了?第一种方案,15篇减去重复的是10篇,一篇一千就是一万。
丙:你是往里迷,还是往外迷?第一种方案,15篇,三万金。第二种解决方案,5篇,三万。
乙:就算重复也是一万五,怎么就翻倍了?有没有搞错?
丙:翻倍!我也不能白忙活呀!
乙:这是敲诈!
丙:乙出版,乙出版,唉唉——别走别走!我也不能让你白跑一趟。就第一种方案,咱们六四分成……
乙:做你的白日梦吧!
丙:二一添作五,怎么样?四六分总行了吧!
乙:做梦!
丙:死脑筋!白痴!
——摘自《丙幻事务所版权咨询录》
第五幕 拍案惊奇
时间:一个月后的一天下午
地点:民事三厅
人物:丁法官
乙出版
甲作家
丙律师
丁:一派胡言!丙律师,你是调解律师,你是怎么调解的?你唯恐天下不乱?什么六四开、五五分……年纪轻轻就想尝尝坐牢的滋味!“丙幻”——我看你就是一个胡扯八道的病患者!
丙:不敢!我就是诈诈他,好让他乖乖出钱,谁知道他就是一根筋!
丁:甲作家、乙出版,你们给我听好了——
甲、乙:是!
丁:乙出版,第一个问题。甲作家的目的就是丙律师说的——你们得多掏钱!
乙:明白!掏钱总得有理呀!
丁:甲作家,为人处事就是唯利是图吗?
甲:再也不了。
丁:你还敢下一次?
甲:不敢!
乙:法官英明!
丁:不要来这一套!贵社来应诉是对的,我详细调阅了卷宗,看了你们的《答辩状》。在注意义务上,你们确实做出许多努力,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乙:是,是是!
丁:第二问是问维权要求的法律依据。甲作家维权,有的有法律依据,有的没有。你问得不准确。根据具体情况,篇数应为10篇,其中8篇不属于侵权,2篇属于侵权。丙律师所说的侵权传染,纯粹胡说八道。侵权不是说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了就一定不侵权。有一篇,你们尽到注意义务,但确实侵权了。这教训是深刻的,你们应当汲取教训。
乙:是是,我们一定吸取教训!
丁:甲作家,你请听清楚——你提出5篇侵权,今查明只有2篇算得上“侵权”。
甲:哦——?
丁:你提交5张“侵权”发票有些有问题。其中有篇“侵权”的发票已经过期,其诉求法庭不予支持;一张没有过诉讼期,法庭予以支持。其他3篇购书票,就算是“侵权”,但不能证明“侵权”在继续,何况并没有侵权呢!没有侵权不会因为你忘了就侵权了。这三张发票:一张是假发票;一张发票的货源并非来自乙出版的公司,系盗版;一张发票的属于报废处理,处理报废书官司在此书上在两年前就已结束了业务关系。
甲:怎么会这样?
丁:根据法律,你提供伪证是要服法律责任的!
甲:哦?啊——!
丁:乙出版,你可以对甲作家提起诉讼!
乙:算了,我们没有时间!
丁:乙出版,正因为你们的纵容,他们才敢恶意维权!
乙:我觉得甲作家是因为被“侵权”才生气的,可以原谅,我们不追究!
丁:甲作家、丙律师,你们还有什么要说的!
甲:之前我不懂,现在明白了。听人说,要的多能唬人,不用打官司他们也会乖乖掏钱。谁知乙出版不吃这一套!
丁:简直胡闹,不专心创作,尽整斜的歪的!还说马克·吐温呢,你的水平能和他相提并论?
甲:您教训得对,我一定改,一定听您教诲!
丁:第三个问题,任何法律判决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与个人身份、名望等没有任何关系。某公司经理殴打员工致残和该公司保安殴打客户致残,他们都构成伤害罪。我们能说经理殴打员工是“打是亲骂是爱”,是爱护员工,不是犯罪,只有保安殴打客户才是犯罪吗?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人为因素影响法庭裁决的情况。这需要我们努力避免。
乙:丁法官,您说的太好了!
丁:现实确实存在权力案、等级案、名人案、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美色案,等等,严重地损害了司法公正。普通百姓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公平何在?正义何在?法律尊严何在?我们的法院不是官员的法院,不是大款的法院,不是明星的法院,不是亲戚朋友同学的法院,更不是情人的法院,也决不是特权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凡我国家公民,站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都是平等的。你就是罪不可赦的嫌疑犯,站这里,你也一样接受的是公正的审判!当然,司法腐败正在得到遏止,但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我们需要形成公正司法这样的文化氛围,这就需要乙出版、甲作家你们这些人来推动!
乙、甲:坚决支持丁法官!
丁:丙律师,社会发展到了今天,你还看不清形势,你想干什么?如此错误思想,你还能在法律界混吗?“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天王老子,还是帝王爷,只要触犯法律,一律都要受到惩处。我姓丁,执法办事,从来都是丁是丁卯是卯,绝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丙:是——是是!
丁:丙律师,领导台上讲话,你台下听话,就不平等了?难道你台上听话,领导台下讲话,就是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台上台下有关系吗?
丙:没有,没有!
丁:两种方案是啥逻辑?利己逻辑,金钱逻辑,强盗逻辑!甲作家,你财迷心窍了?姑且不说,这些篇目中,有的本来就不是侵权,且不说有的侵权法庭不支持,就算都支持,你的标准是什么?
甲:……
丁:哪条法律规定文字稿酬按篇计算?你给哪家公司签过每篇3000金的合同?乙出版!
乙:哎!
丁:甲作家与你们公司签过按篇计酬的合同吗?
乙:没有,我们是小公司,哪像《读信》实力那么雄厚……
丁:哪那么多废话?甲作家,就算你签过,能强加到乙出版他们头上吗?
甲:不能!
丁:法律规定编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甲作家,你知道什么是“应当”?
甲:就是必须!
丁:胡扯!你写文章就是这样胡扯的?
甲:……
丁:编选作品十分复杂:有的未进入公版,需要授权;有的已是公版,不需要授权。当然,是否需要授权,出版都需要甄别。需要授权的,编写者编写时要联系授权,出版者出版时要审查授权。
乙:对对,是这样!
丁:联系授权,有的容易联系上,有的不容易联系上,有的根本就不容易联系上;有的那时联系不上,有的那时联系得上;有的那时联系得上,有的这时联系不上;有的联系授权实际是必须的,有的则是无须联系的。身份无法确定作品,无条件判断是否是公版,若该作品确实有必要,法律不反对使用。因此,著作权法中就有了“应当”的规定。
乙:明白了。
丁:为了不使“应当”被滥用,编写者及出版者对于是否进入公版领域是怎么判断的就很重要。在当时的条件下,编写者及出版者认为是公版是合情合理的,就不能认定是故意侵权。作品若实际并未进入公版领域,而当时确实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编写者及出版者也可以使用,因为从客观上,他们也可以判定是公版作品。但是,他们的这种判定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之前没有作者授权,作者获知后,就要按有关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相应标准中等偏上支付。若作者能证明编写者及出版者应当知道未进入公版,对不起,编写者及出版者方应按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相应标准上限支付;若著作权人能证明编写者及出版者恶意侵权,抱歉,就要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相应标准上限加倍判罚,出版者等还要承担“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责任。
乙:丁法官,你这么一解释,我就更清楚了。
丁:第六问,你们听好,不能重复计算!第七问,甲作家,你出版过图书没有?
甲:回丁法官,出版过,不多,有五本!
丁:稿酬是怎么计算的?
甲:两本是自费;一本是一口价;一本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一本是版税!
丁:基本稿酬是怎么算的?
甲:按字数!
丁:那你怎么按篇?
甲:律师说按篇好算账!
丁:胡闹!胡来!没脑袋!你发表作品是怎么付稿酬的?
甲:按字数!
丁:字数怎么算?
甲:按版面!
丁:计字数单位呢?
甲:千字!
丁:千字怎么算?……你199字那篇怎么算?
甲:半千字!
丁:800多字那篇?
甲:1千字!
丁:不要做梦接媳妇,尽想好事!
甲:是!
丁:第八问——
甲:丁法官,我知道错了,就那一篇,是300金。我……我……我不要了,就当学费!
丁:这会儿会算了?
丁:第九问!
甲:第九、第十问,您就不用说了,我知道错了。
乙:法官英明!
丁:甲作家、乙出版、丙律师哪,做人做事得要有底线!
乙:是,没有底线,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都干得出来?
丁:你们知道做人的底线是什么?做事的底线又是什么?
甲、乙、丙:……
丁:平等待人就是做人的底线。乙出版,你们出版做事的底线就是积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甲作家,你做事的底线就是合法合理地正当维权,不可提出不可提出不合法、不合理、不正当的非分诉求,秉公办事、公正司法的法官是不会支持你不合理的要求的。丙律师,你做事的底线就是合法合理地维护作者的权益,但不是以此来牟利……秉持“公平正义”精神是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
丙:噢——是……
丁:至于我的底线——
甲、乙:公正司法,坚持公平正义!
丁:庭审到此结束……
——摘自《丁法官版权纠纷案裁决备忘录》
第六幕 大结局
时间:十年后一天下午
地点:弘正酒店
人物:丁法官
乙出版
甲作家
丙律师
一年后,丙律师因涉嫌讹诈被捕入狱,刑期三年。
两年后,丁法官主持《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草拟、修订工作,三年后正式颁布实施。
四年后,丙律师出狱进入餐饮、旅店服务行业。
五年后,乙出版获得国家文化建设与繁荣政府最高奖。
九年后,甲作家诺贝尔文学奖。
十年后——
甲:丙律师,你怎么在这里?
丙:甲作家,我是这个酒店经理。
丁:祝贺甲作家获得诺奖!这可是货真价实的大作家!
甲:丁厅长,幸亏十年前您的教训。要不是那一次,就不会有我今天!
丁:听说你要与乙总裁签订长期出版合作协议,真的吗?真的吗?你们曾经是冤家……
甲:哈哈哈——不是冤家不聚头嘛!乙总裁马上就到!
乙:丙律师,你?
丙:乙总裁,我是这里经理。过去得罪之处,请多担待!
乙:都过去了,过去了!贵宾到了没有?
丙:丁厅长和甲作家早到了,在希望厅聊天呢?
乙:哎呀呀,我的大作家,我的丁厅长,很抱歉,让你们久等了!刚刚与国外一个传媒集团签订了一个协议!
丁:乙总裁,你真是一个大忙人,打你办公室电话,说你在签一个战略协议。什么协议来着,说来听听!
乙:“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中国文化国际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这不,还得甲大作家这样的大作家鼎力支持!——协议我带来了!
甲:能为中国文化发展繁荣、走向世界尽我的微薄之力,我义不容辞;能加入这个战略协议,我深感荣幸!
乙:有甲大作家的加入,我相信我们的文化事业一定会更加繁荣!
丙:我提议,为十年后的重逢干杯!今天我埋单!
甲、乙、丙、丁:干杯!
―终―
2017年8月13日22时30分
2017年8月15日21时08分
2017年8月17日06时19分
2017年8月20日07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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