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怎么恢复原有房屋(被强拆的房屋还能)
■本文作者:刘博韬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于某(化名)是甲村村民,并且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自2017年开始,甲村村组通知于某欲对其进行拆迁,但未出示任何与此次征收拆迁有关的政府文件。因此,双方始终没有对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
2017年7月,于某因生病到丙市住院治疗,在于某住院期间于某的房屋被拆除。经过于某多方询问,各方均推诿不知情。
直至2018年11月,于某通过新闻官网报道的文章中了解到,乙镇政府作为甲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方,该项目是当地政府树立的典型,由于是整村改造,村民们的房子已经全部被拆除。于某这才得知自己的房屋是乙镇政府拆除的。
征收拆迁本应依法而行。但在于某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乙镇政府拆除于某房屋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奈之下,于某找到本所刘博韬律师代理其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帮助维权,现在案件进展到行政赔偿阶段。
于某请求法院判令乙县政府将违法强制拆除于某位于甲村的房屋恢复原状。
律师分析认为,案涉房屋能否恢复原状,前提是要审查判断案涉房屋是否属于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于某提供的证据情况说明分析得知,甲村为了解决村民宅基地的问题,经由村委会批准审批了宅基地14间,于某的宅基地也在审批之中,并且该宅基地是于某唯一的宅基地。该证据情况说明还记载了由于相关手续由村集体统一审批,所以每户都没有独立的手续,审批手续并不在于某手中;又因年代久远,手续被老书记遗失。
但好在村委会的证明能明确到具体的人名,且有村委会的盖章及村委会书记和原书记、经办人的签字和捺印,可以确认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的问题,与本案赔偿无关联性,但实际上是关键的错误认定。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于某的合法权益,直接决定案涉房屋能否得到国家赔偿。于某和乙镇政府对涉案房屋是否是合法房屋存在争议,且乙镇政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违法建设的情形下,法院有必要对涉案房屋的财产权利进行调查,作出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处理。
接下来是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应当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因此,在于某案涉房屋被拆除后,恢复原状是赔偿的方式之一,也是首选的赔偿方式。
本案中因乙镇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从而导致于某唯一且合法的住宅被拆除,于某的居住权益因此无法得到保障,根据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乙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乙镇政府将案涉被拆除房屋恢复到违法行为作出前的状态,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
鉴于乙镇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存在新的用地手续或新的规划,房屋所在地块也未被国家征收,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不会直接影响该地块的现状及用途,将于某原有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法院不予支持于某要求对案涉房屋恢复原状的请求,未充分考虑到保障于某的居住权益。因此,在明律师认为,于某要求恢复原状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违法强制拆除后的房屋能否恢复原状的问题,在明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会有所不同,因此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和分析,不要轻易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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