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4个月怀孕可以辞退员工吗(告知公司已孕不能辞退)
杨女士在面试的前一天,意外得知自己怀孕一个月了。她犹豫在面试时要不要告知公司,经过咨询律师,她了解到怀孕属于个人隐私,所以她在面试时没有提及自己怀孕的事实。入职某公司销售岗的第三天,公司通知杨女士,她因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需求职责被辞退。杨女士无法接受,于是她主动告知公司自己怀孕的事实,表示公司不能辞退自己。
一、求职时有无义务告知单位是否怀孕?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资双方互相了解的基础上。在求职时,劳动者需要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如学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直接关系到工作岗位的信息告知招聘方,也有权向招聘方了解工作环境、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信息。
求职时是否需要告知单位怀孕与否,关键在于怀孕的信息对于企业决定录用与否是否存在合理的价值,是否涉及企业的正当利益。主要表现在公司招聘的岗位是否受到怀孕的影响,如果工作岗位属于高空作业、重体力等特殊岗位,那么怀孕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正常履职,在招聘时企业有权知晓求职者是否怀孕。如果是一般的工作岗位,如文秘、销售等,怀孕与否有岗位没有直接联系,不会对企业的正当价值造成不良影响,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无权要求求职者提供怀孕与否的信息,即便要求应聘者也可拒绝提供。
二、隐孕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隐孕入职是否构成欺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判断:一是客观上是否有欺诈行为,即在入职时是否如实告知了单位怀孕与否的相关信息;二是主观上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在向单位提供生育信息时,是否存在欺骗的想法、意图;三是怀孕信息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如果怀孕信息不是必须要提供的信息,即使隐孕入职也不构成欺诈。
三、单位真的不能辞退怀孕员工吗?
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辞退员工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过错性辞退。如果劳动者犯了较为严重的错误或劳动能力明显不符合工作岗位的,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在试用期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
二是无过错辞退。劳动者并未犯有第一种那么严重的错误,单位在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仍存在着某些难以使得劳动关系继续的情况,如:劳动者因为疾病调整岗位后仍无法完成本职工作,或者因为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以继续等。
三是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战略性调整、企业的合并分立、经济或技术等原因,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条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但如果劳动者有过错, 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予以辞退的。实践中有过类似案例: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因担心电脑辐射,遂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公司按照规定要求其提供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张某找关系开具了内容为“腰肌劳损,病休一月”的诊断证明。公司发现后,做出辞退的决定。张某以自己处于孕期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辞退决定。
结论本案中,杨女士入职的岗位为销售,怀孕与否对于企业决定录用不存在合理的价值,也不涉及企业的正当利益,所以杨女士在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事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她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是,公司辞退杨女士的理由是其在试用期不符合岗位需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的辞退,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杨女士试用期不合格,则其有权辞退,即便杨女士已经怀孕。
启示生儿育女是一项自然权利,无论是在入职前、入职后,法律都予以保护。但是法律的保护不是无限度的,如果怀孕的员工存在重大过错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依法保障孕妇享有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必要的方便,孕妇也应懂得感恩,尽力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创造应有的价值,力争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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