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子女还能继承房产吗(母亲欠债后身亡并留下房产)
2021年11月,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的黄某芳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某公司借款33万元,在还款日期截止前意外离世债权人将黄某芳的4名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4名继承人却一致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法院该怎么判呢?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芳的4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33万元借款的本息,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父母欠债子女还能继承房产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父母欠债子女还能继承房产吗
2021年11月,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的黄某芳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某公司借款33万元,在还款日期截止前意外离世。债权人将黄某芳的4名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4名继承人却一致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法院该怎么判呢?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芳的4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33万元借款的本息。
借款人意外身亡父母子女均放弃继承财产和债务
2021年11月4日,黄某芳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该公司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借款年利率为15.4%,还款付息方式为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同时约定,若黄某芳未按约还款,该公司有权在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黄某芳提供自己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的一处房产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当日,某公司按约定向黄某芳发放33万元借款。
2021年11月15日,该公司与青岛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黄某芳享有的主债权及其附属权益一并转让给青岛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依法通知了黄某芳。黄某芳表示愿意向青岛某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借款合同》全部义务。
到了约定还款日期,黄某芳却一直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青岛某资产管理公司遂向金堂县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青岛某资产管理公司发现黄某芳已于诉讼立案前死亡,随后便向黄某芳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父母及双胞胎儿子进行多次催告。
催告无果,青岛某资产管理公司遂于今年2月底将黄某芳的父母黄某、朱某,及双胞胎儿子大双、小双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4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律师费,并对黄某芳抵押的房屋进行依法拍卖。
龙泉驿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 开庭审理。开庭期间,大双、小双的父亲到庭参加诉讼,黄某、朱某的儿子,即黄某芳的弟弟黄某龙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虽然黄某芳已经死亡,但4被告作为黄某芳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其继承财产的限额内偿还黄某芳生前债务。
黄某龙表示,父母对姐姐黄某芳生前的债务不清楚,且都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当然也就不承担任何债务。大双、小双的父亲董某也表示,两儿子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同时也不承担任何债务。黄某龙和董某都表示,黄某芳如有债务在其遗产范围内清偿即可。
遗产能覆盖债务法院判决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芳早年就与董某离婚,两名未成年儿子由董某抚养。2021年11月25日,黄某芳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死后留下的这处房产系其单独所有。法院同时查明,黄某芳遗留下来的这处房产参考同地段房屋的价格,在覆盖青岛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后尚有剩余。
法院审理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4被告均为被继承人黄某芳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被告黄某、朱某视为接受继承。由于被告大双、小双均系未成年人,尽管其法定代理人董某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黄某芳遗留的财产能够覆盖债务,并可能有所剩余,剩余的财产应由大双、小双继承并将转换为兄弟二人的财产权益。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因黄某芳遗产能覆盖债务,故董某代大双、小双放弃继承遗产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放弃无效。
对于原告提出应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罚息性质属于逾期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主张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支持,逾期利息仍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朱某、大双、小双在继承黄某芳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青岛某资产管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如4被告逾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继承人黄某芳提供抵押的房屋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则没有清偿义务。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因此所谓的“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是有限制条件的。本案中,黄某芳父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故视为接受继承,而大双、小双监护人代其放弃继承的形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案涉遗产由于还款后仍有剩余,大双、小双仍能继承财产,故监护人的放弃无效。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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