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爆雷钱可以追回吗(建筑黄砂买进卖出两头坑)

案情回顾

孔某与吕某是推心置腹的好朋友,两人都是货车驾驶员兼建筑砂石料经纪人。2020年9月,孔某将宣威某货场内的一堆建筑黄砂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双方写了字据。第二天,吕某开始运沙,月底,吕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孔某付款37400元,原告认为仍有余款22600元未付。后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由吕某支付买卖欠款2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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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宣威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孔某与被告吕某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孔某将其堆放于宣威某货场的一堆黄砂作价60000元售予吕某,协议还约定堆沙场地费由吕某支付,沙运完即付清货款;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黄砂由吕某自行处理。运砂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下旬,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核对因黄砂买卖产生的款项,吕某提出:还有场地费1000已经支付给案外人叶某,应当扣减。(注:叶某系本案涉案货场主,且与孔某也存在黄砂买卖、场地租赁等合同关系),双方未进行详细结算,但孔某在收到吕某支付的款项后,并未对吕某提出的场地费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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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4时许,孔某又向叶某购买一批黄砂倒卖给另一个案外人周某,但没有明确告知周某货场内拉砂的具体位置,导致周某与吕某在拉砂过程中发生争议。在此过程中,黄砂涨价,孔某、吕某与案外人叶某、周某虽然都相互认识,且也是生意上的熟人,但四人还是就黄砂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以及黄砂的交付、场地费等发生过很大的争议,致使四人互相猜疑,不再相互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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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原告孔某与被告吕某之间表面上虽为买卖合同关系,实际存在的却是建筑黄砂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整体承托的法律关系,即原告退出建筑黄砂的经营,由被告继续经营、自负盈亏,并履行此前遗留的其他事务。原告起诉时,并未厘清买卖合同关系与经营权转让关系之间存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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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客观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实为经营权转让)、原告与案外人叶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原告与案外人周某之间的买卖关系,且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未终止。案涉纠纷存在各方分别协商、彼此知晓的过程,被告吕某作为原告的债务人向原告履行了债务。

原告作为表意人,以其民事法律行为承认上述债务,并在与被告对账时自行同意扣减,即便由此产生不利后果,该后果亦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通过审理,本案多个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各权利义务人分别进行了核对并同意变更,且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已履行完毕,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宣威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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