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海口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意见施行)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13日消息(记者 党朝峰 实习生 袁子胭 文/图)为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海口市人民政府鼓励各区政府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日前,《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意见主要从项目运作模式及投资收入来源、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项目报批流程、适用项目类型及建设内容、项目选址要求、规范引进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等六大方面,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土地整治项目(二期)开工
意见规定,项目地块不在禁止整治区域。禁止整治区域包括生态红线区域、地形坡度大于 25°区域、土壤改良后仍不适宜种植区域、生态脆弱区域、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区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湖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以及纳入湿地保护范围内的沿海滩涂、河漫滩、湖漫滩和沼泽地等法律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项目地块不在限制整治区域。限制整治区域包括坡度为 15°—25°不宜开垦为水田的区域、主要以抽取地下水方式灌溉不宜开垦为水田的区域。
适用项目类型及建设内容方面,意见规定适用于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主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等。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土地整治项目(二期)施工
意见明确,区政府可结合本级财政实际,按照有利于项目推进的原则,自行选择本级财政投资建设或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同时明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投资收入来源,引进社会资本的要求。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类型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项目建设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需同时具备4个条件。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不得将补充耕地项目违规层层转包、分包。
意见还要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建后管护责任,制定建后管护相关管理规定,探索建后管护年度奖补资金考核机制,细化农用地奖补方式,提高农民耕作的积极性,避免新增耕地撂荒和“非粮化”“非农化”问题,发挥项目的长期效益。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保障项目所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需求。
此外,各区政府要发挥属地优势,深入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对具备政府开发条件的项目要以政府投资为主;对确需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的,要鼓励区属、市属、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等国企积极参与,或与其他民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联合开发,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不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建设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要按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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