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规划用地的标准(新规速递最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出台)

城市规划中规划用地的标准(新规速递最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出台)(1)

作者:计 珺 李震宇

为落实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要求,巩固和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成果,加快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强化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2022年10月18日,自然资源部对外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延续了2019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各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监督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值得关注。

要点1:部分管控指标分解到下级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照不同类型分解确定

随着《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出台,《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也被要求加快编制报批,除了应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各类空间开发保护需求外,《通知》要求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管控指标分解到下级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应按照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交通水利能源矿产及其他建设用地分解确定。

要点2:明确各级总体规划成果报批时间节点,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

根据《通知》要求,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市级总体规划成果应当于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专家论证并征求自然资源部意见;于12月10日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由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其他市级、县级总体规划应于2023年6月底之前由各省(区、市)完成审批,并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汇交规划矢量数据库。

要点3: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予办理手续

《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规划获批后,各级政府、自然资源主观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按照规划进行许可管理,不得“巧立名目”,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用海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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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4:注重资源资产关系,将不动产登记作为规划的基础之一,有效推动存量资源资产的盘活利用

国土空间规划关系到自然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规划应当更加注重资源资产关系,在加快推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前提下,将不动产登记作为规划的基础之一;同时,规划方案要与土地利用、价格机制等用地政策有机融合。

“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三区三线”划定等均是我国近年来在国土空间上的改革要点。本次《通知》结合了这些改革要点,为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指明了重点,也为接下来各级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提出了要求。同时,笔者认为,《通知》同样提醒各矿山企业及从业者,未来在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时,应当及时了解国家以及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避免因项目开发建设违反规划要求而产生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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