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未生效能申请财产保全吗(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网友咨询:
冯某诉金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冯某50000元。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达成金某在6个月内还清冯某50000元的调解协议。二审终结一个多月后,冯某发现金某不但没有还款的迹象,反而在转移财产。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期限未满,冯某无法申请法院执行。于是冯某想申请财产保全,但一、二审又均已审理终结。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向哪里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由谁承担?
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雷拥军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因此,冯某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金某的财产。虽然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才申请财产保全,故保全费应由债务人承担。通常情况下,保全费的负担问题不在保全裁定中确定,而是在结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但是在案件已审理终结的情况下,保全费的负担问题应在保全裁定中予以确定。
雷拥军律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所以当判决都生效了,就不存在财产保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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