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补缴规则(社保补缴的正确方法)

依照北京市相关政策,社保如果断缴了,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补缴,补缴必须是参保单位进行操作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社保断缴,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个人社保补缴规则?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个人社保补缴规则(社保补缴的正确方法)

个人社保补缴规则

依照北京市相关政策,社保如果断缴了,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补缴,补缴必须是参保单位进行操作。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社保断缴,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

1.近3个月的社保补缴,网上操作即可。

比如,单位9月增员,可网上申报补缴6月、7月、8月的社保费。补缴方法:

1.1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系统登录】下的【单位业务】模块内【登录】。

1.2点击左侧【申报业务管理】→选择【单位申报个人补缴】业务→【新增补缴】→输入【姓名 身份证号码】→选择【补缴年月】、【申报工资】后点击【查询】→【勾选补缴月份】点击【个人补缴申报导入】→系统弹出确认信息提示,点击【确定】,系统显示个人补缴申报导入反馈界面。

1.3再次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勾选个人补缴信息汇总记录】→【汇总提交】,查看业务反馈结果。

(注意: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后,应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时足额完成缴费。)

2.超过3个月且累计补缴不超过3年的,需提交相关凭证窗口办理。

2.1依照政策,补缴2011年7月之前社保,需要行政部门审批材料。

2.2补缴2011年7月之后,且补缴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费的,需要提供补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劳动合同、工资台账等材料。

3.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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