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走私野生动物案(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彭屏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野生动物具有药用进补价值的陈旧观念一直存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月8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熊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熊某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熊某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

非法走私野生动物案(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1)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供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宜宾某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某连锁店负责人熊某以7元每克的价格从四川宜宾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无“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专用标”的炮山甲 100克,购买后在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交通路的药房销售。从2018年4月至案发,熊某共销售炮山甲38克。经鉴定,送检的炮山甲均为穿山甲属(Manis)动物制品。穿山甲属(Manis)所有种均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非法出售国家I级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熊某案发后自首,且在诉讼中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近年来,翠屏区法院严格遵循“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以法律手段严厉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联合重庆、泸州等地10家法院签署两个长江上游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首个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性司法基地,依法保障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度得到落地落实,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建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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