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抗疫一线人员公示:魏新峰

编者按: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去世后,关于李文亮医生的有关消息迅速刷屏,占据各大平台热搜。

2月7日,国家监察委决定派调查组调查涉李文亮有关问题

2月7日,世卫组织对李文亮医生去世感到悲哀

武汉市卫健委向李文亮医生表示沉痛哀悼

......

针对此事,渭南青年网致电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魏新峰,就法律层面咨询魏会长。魏新峰会长于2月9日凌晨3点30撰文《"吹哨人"李文亮的殉职属于工伤,其更应被评定为烈士!》,以下为全文,在此刊登以飨读者。

岚山抗疫一线人员公示:魏新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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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抗疫一线人员公示:魏新峰(2)

有关李文亮医生消息截图

文/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魏新峰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吹哨人"李文亮不幸于2020年2月7日凌晨殉职,他的逝世牵挂了全国人民的心!当日,武汉市人社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为工伤。武汉市人社局的快速认定,顺应了民意,得到了众多网民的肯定,但如果我们细细推敲的话,好像还有些问题,值得思考。

岚山抗疫一线人员公示:魏新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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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吹哨人李文亮是否构成工伤,以及认定书确定的工伤赔偿采用的标准是否恰当?

从目前报道的情况来看,李文亮是在医院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而后经过治疗了一段时间后抢救无效去世的,又据报道这种这种病的致死率有2%,偏偏就摊在了李文亮的身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书正是因为这一点而认定李文亮构成工伤;但是李文亮实际上是"因病而去世",那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医院对李文亮的治疗远远超过了48小时,那么按照这条规定,似乎李文亮又不能以"视同工伤"对待。如果细细的分析两个条文,似乎李文亮是不是应当被认定工伤,好像还有商榷之处?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后面的条文是对前面条文认定工伤的一个扩充,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既然李文亮的被感染,是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被感染的,那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这就如同企业保安在追小偷过程中被刺伤,住院一个月后依然因为伤势而导致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样,不应该有什么争议;至于李文亮的逝世已经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那就轮不上再适用"视同工伤"的第十五条 第(一)项的规定。

我们注意到认定书最后确定,给予李文亮遗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万元、丧葬补助金3.6834万元。通过推算,认定书是按照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39251元/年)核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事实上,李文亮是2020年2月7日离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该标准应当以2019年的标准(42359元/年,2020年1月17日,国际统计局官网公布)计算李文亮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样算下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应该是是847180元。不算丧葬补助金应当增加的部分为62160元。虽然李文亮遗属可能也未必在意这几万元,爱心人士的捐赠也会远远的要高于这个数字,但这是两码事,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在这个补助的确定与发放上,缺斤少两!

岚山抗疫一线人员公示:魏新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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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李文亮应当被评定为烈士!

国务院于2019年8月1日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公民因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应当评定为烈士。李文亮就是在抗击新冠疫情中被感染,进而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其理当被评定为烈士。如果李文亮被评定为烈士,其遗属可以享受相当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的烈士褒扬金(1270770元)。该条例还规定了其他抚恤待遇,在此就不再罗列。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李文亮生前所在医院应立即向所在区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李文亮为烈士,然后经该区政府审核,最终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03、李文亮遗属应当得到工伤保险与烈士抚恤的双重待遇。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此可见,李文亮遗属在能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应当得到烈士抚恤待遇;而后者的待遇要明显的高于前者。

事实上,烈士的待遇更重要的是国家对李文亮行为的高度肯定,旨在弘扬这种无私奉献,不怕牺牲的精神,它对李文亮家属的荣誉比金子都要贵!仅仅这些,其实对于李文亮"吹哨"的义举还没有考虑。

写出以上的文字,并非要在武汉方面就善后事情的处理"鸡蛋里挑骨头",而是因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网上武汉警方对李文亮的训诫书还赫然在目,它时刻在告诫我们,任何单位与个人,时时要把事实求是、法治思维牢记在心间!好在国家监察委已经对此事进行全面调查,我相信国家监察委一定会查明真相,给渴望公平正义的人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目前,抗击疫情正在攻坚时期,我们相信大家一定会众志成城,打好这场特殊的战役,武汉不哭,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后附: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摘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烈士褒扬条例(摘录)

第三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七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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