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限和范围)

查封、冻结、扣押都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定期限

根据《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限和范围)(1)

二、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类型

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债券、股票、基金股份等类型的财产,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包括:

1、被执行人和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教育用品和费用;

2、被执行人具有人身属性的物品;

3、无法评估价值的知识产权;

4、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金融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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