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兵龄怎么算 陈律师教你避免劳动纠纷之十
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都要为复员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颁发专门文件,并投入相当大的财力、人力做好这项工作。
那么,军人员工到企业就业以及员工参军等情形,应当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呢?今天陈律师带大家理清军人员工的劳动关系,提前预防以后出现劳动争议。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在职职工入伍的军人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认为职工参军入伍后,由于职工不在企业,且个人身份已经发生改变,所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与这部分职工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对在职职工入伍后执行优抚政策。当职工从军队退伍后,用人单位也不再愿意接受这部分职工,不愿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为了省事,想出折中的办法以买断工龄等方式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一推了之,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伤害了在职职工入伍战士的感情,同时也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保护军人特殊劳动权益的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在职职工入伍的军人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待遇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同时,被批准服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此可见,在职职工入伍后,依法享受劳动保险优抚待遇,不能终止原劳动合同。
如果复转军人参军前尚未参加工作,该享有何种特殊劳动权益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那么初次就业该如何认定呢?
初次就业,顾名思义指第一次就业。如果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被安置部门安置进了一家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离开这家单位后另找一份工作。即使他后来的工作符合政府安置条件,但是由于已经不是初次,所以他的军龄不能视作这家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关本单位服务年限可以享受的待遇,他也只能从进入这家单位开始计算。但是他的军龄能算入累计工作年限。由于就业选择方式越来越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原来完全由政府“包下来”的方法已经不是唯一的安置方式。有不少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通过自己的各种渠道而落实就业。从2001年起,有关部门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进行了改革,增加了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方式。
既然军龄能计入累计工作年限,那么关于连续工作年限该如何认定呢?
工作年限也叫“工龄”,就是一个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在工龄中至少有三种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的说法:本单位服务的工龄、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其中,为本单位服务的工龄用处相对最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医疗期都以本单位服务年限为计算依据。单位接收了复员退伍军人、军人转业干部,不论他当了多少年的兵,军龄都作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这个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和保护。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也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军人在社会上有着特别的地位,因此,对军人的劳动人事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和合理安排。用人单位应本着对现役军人合法权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适龄青年应征以及入伍军人复员、转业以后的劳动就业问题,维护入伍军人和退伍、转业军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