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一户多宅拆迁怎么补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房屋)

■本文作者:王智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如何界定“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62条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并未就“一户一宅”中的“户”该如何界定,且现行法律法规等对“户”的认定以及计户标准也未作明确规定。

对于村民“一户”认定,原则上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合法的一户多宅拆迁怎么补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房屋)(1)

实践中,各个地方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制定政策也各有差异,下面列举几个地方关于“一户一宅”政策认定标准。

1.广西梧州关于“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1)各自均有单独的户口登记的,予以认定;

(2)夫妻已离婚的,凭离婚证书予以认定,视为事实分户;

(3)子女已结婚且独立生活,凭借结婚证书,可予以认定,视为事实分户。

2.河南省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可知,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不得再安排宅基地用地。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由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3.辽宁省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农村村民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4.湖南邵阳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嫁娶,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背靠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

5.浙江宁波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有两个以上未分户的农户,如果其中一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允许单独立户申请使用宅基地。

6.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关于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没有单独立户的,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亦可认定:

(1)已婚且事实上已经分家单独居住生活;

(2)未婚,但年龄已满法定婚龄且事实上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而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独立作为特殊的户;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且已建房,但累计用地面积不超过规定使用面积;因继承房屋所有权,导致“一户多宅”的;多户共同居住且户均面积不超过规定使用面积的“一宅多户”。

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还能获得补偿?

首先明确房屋建设时间,因为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首次规定“一户一宅”,故对于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当然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如果房屋建造行为确实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是否能获得补偿?获得何种补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对此问题作出了解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在多占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赔偿请求人要求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或者市场价格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赔偿请求人多占的治安基地上房屋是通过继承合法取得的,可以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本确定房屋价值损失。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农村中一户多宅现象很多,如何在征收拆迁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及时委托律师进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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