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数罪并罚(有组织犯罪所得下落不明)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堂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穗政法,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数罪并罚?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数罪并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堂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穗政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
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善的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全文共计九章七十七条,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新法将为广大市民群众生活带来哪些影响?近日,广州市举行《反有组织犯罪法》“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宣讲专场暨系列宣讲活动启动仪式。会上,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世贵围绕这部新法的亮点内容、出台的背景意义、实施的原则要求等进行了梳理解读。
界定范围:将“软暴力”划入“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何为“有组织犯罪”?谭世贵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给出了明确定义。依据该法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涉黑恶的有组织犯罪。”谭世贵表示,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是为了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保障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化开展。从广义上来说,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传销组织犯罪以及有组织的黄赌毒盗抢骗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些都是有组织犯罪,对其进行治理和惩治,可以直接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有关规定,但如黑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及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还应当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
此外,还明确了“恶势力组织”范畴,依据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反有组织犯罪法》还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软暴力”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界定。依据第23条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新法明确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行为等概念,其相关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黑恶组织进行查办和惩治的有关规定相比,均有很大的进步、突破。”谭世贵认为。
打财断血:“高度可能”系涉黑财产将予以追缴、没收
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建立“财产调查”制度,即“办案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值得一提的是,《反有组织犯罪法》还规定了“等值没收”制度。“等值没收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涉案财产没收制度。”谭世贵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认定难的问题,《反有组织犯罪法》还参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鉴国外做法,并吸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其中用了‘高度可能’这四个字,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的从严处理。”在谭世贵看来,“这样规定后,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和以前保持一致,而证明有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则有所降低。”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这是一项特殊规定或新的制度安排,为防止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即:(1)公诉方需证明该财产是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2)公诉方应当承担 “高度可能” 的举证责任;(3)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
保护未成年: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从重追究刑责
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还对防止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作出了专门规定。
“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谭世贵表示,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各方责任,极大加强了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惩治。
实践证明,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还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本法从重处罚。
防患于未然:将预防治理有组织犯罪纳入考评体系
“《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注重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惩治,更加注重对有组织犯罪的预防、治理,将有组织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谭世贵指出,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然具备了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形成体系,其主要是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而有关防范、治理、保障方面的制度规范比较缺乏,且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因而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翻看《反有组织犯罪法》具体条文,有很大篇幅对预防、治理有组织犯罪做了详细、具体规定。谭世贵介绍,例如,规定了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的考评制度,依据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又比如,还规定了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制度。依据第十条规定,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依据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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