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如此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保护少年的你一答到底)
Q1·
多少岁以下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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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以下
的公民
16岁以下
的公民
《民法典》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Q2·
10岁的小明偷偷用父母的手机,在直播平台给主播打赏几万元,家长可以追回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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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不可以
《民法典》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Q3·
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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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不是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Q4·
你发现10岁的邻居小明经常被父母暴力体罚,你有权利劝阻、制止和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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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这是
别人家务事
可以,
你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 第十一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Q5·
30岁的张三明知小花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其谈恋爱,哄骗小花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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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
不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Q6·
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不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而是组织家长与当事人进行“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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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可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Q7·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只需要正常登记,即可办理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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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正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住宿经营者违反该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Q8·
某医院发现前来就医的13岁学生小花怀孕4个月,出于对病人“隐私”的考虑,不用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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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不可以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
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性侵、虐待、家庭暴力、欺凌、殴打等行为导致的外力非正常损伤,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职责,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如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医院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医务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Q9·
爸爸妈妈外出务工,将10岁的小明托付给长期酗酒的男性邻居张三,这种做法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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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可以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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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
编辑丨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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