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只能领一种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普法行动#最近,全国多地都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对于生育二胎和三胎的宝妈们予以延长生育假期,享受带娃假等福利举措。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产假”,实际上指的是产假和生育假两者相加的天数,那么对于在职女性来说,产假到底应该怎么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该如何发放?如果发现自己被侵权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是杨女士,她在休产假期间加班330个小时,之后却因工作与领导发生争执,在所有人的工资都上涨的情况下,杨女士的工资却降低了3000元,甚至还提出让她返还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公司的做法合理吗?杨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BRTV科教频道首播节目《律师帮帮忙》中,郭艳红律师将从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入手,为杨女士的疑惑逐一作出详细的专业法律分析,帮她维护自己的权益。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只能领一种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1)

案件回顾

杨女士今年41岁,2017年5月8日,她入职新公司,担任行政经理一职,当时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两年,约定税后工资17000元。2018年5月,公司给杨女士涨薪1000元为税后工资18000元。

2017年底,刚刚入职新公司半年的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第二年8月,她顺利生下了宝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杨女士的产假可以休到2019年1月,然而她的产假却休得并不消停。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只能领一种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2)

在合计143天的产假期间,杨女士有330个小时合计41天的加班和出差,几乎占用了产假的1/3时间。在此期间,公司给杨女士发放了工资,并给杨女士办理了生育津贴的领取手续。

2019年5月8日,杨女士和公司合约到期,可工作却一直持续着。同年7月她签约了同一老板的另一家公司,可没多久,她就因工作原因,与老板发生了争执。在所有人的工资都上涨的情况下,杨女士却面临工资降低3000元的局面,无法接受的杨女士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偿生育津贴,支付2019年上半年的奖金。对于杨女士的要求,公司并不同意,表示杨女士可以去仲裁。后来在老同事的调解下,杨女士与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杨女士不辞职,留下继续工作,工资标准为税前18000元,公司补偿部分生育津贴并承诺奖金在年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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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雨过天晴的杨女士,没想到在2019年年底,公司以运营困难为由,主动向杨女士提出解约并支付赔偿款,但公司并未支付2019年整年的奖金。于是,在2019年12月30日,杨女士发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9日到2019年6月30日未续签合同的劳动工资赔偿;其二因为与公司签的是税后工资,但公司每个月还会扣掉45—79元不等的个税,因此杨女士要求公司返还扣除的个税;第三产假期间,杨女士加班加出差共计330个小时,对于这部分工作时长,公司应予以补偿;第四,在职期间杨女士要做集团内部7家公司的工作,所以公司应支付重复用工的工资。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只能领一种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4)

2020年10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起案件做出裁决,公司给付杨女士2018年1月7日至8月22日期间、2019年1月13日至6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666元7角8分;支付杨女士2019年5月8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896元5角5分;驳回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令杨女士没想到的是,就在自己提起仲裁的同时,公司也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以财务不知杨女士休产假,导致误发工资为由,要求杨女士退还产假期间公司支付的工资七万四千余元。这一说法,让杨女士哭笑不得。

2020年10月16日,仲裁委对公司诉杨女士返还产假工资一案作出裁决:杨女士应返还公司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产假工资7万零35元零3分。面对这样一份裁决书,杨女士根本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在产假期间的工作强度并没有降低,公司在此期间给自己发放的工资也是合理的,不应退还。那么不当得利是什么意思?杨女士在产假期间加班、出差一事又该如何解决呢?让我们看看郭艳红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只能领一种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5)

郭艳红律师表示,本案属于劳动纠纷。杨女士所领取的生育津贴,根据相关规定是生育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生育保险指的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按时发放生育津贴是实现这一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郭艳红律师表示,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是一回事,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企业以杨女士不当得利为由申请仲裁,对于不当得利,郭艳红律师表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退回利益。但是,据杨女士所述,自己在产假期间没有休息,而是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继续工作,包括加班、出差等,与产假前的劳动内容没有任何区别,并且与单位协商一致,工资正常按月足额发放,从这一点上来看,公司并未遭受损失。公司在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致使公司撕毁了当初的承诺,主张杨女士返还工资,从这一点上来说,郭艳红律师认为,公司的要求并不完全合理、合法,杨女士可以不退还这部分工资。

根据杨女士目前的状况,郭艳红律师认为,应该重点提交杨女士实际工作的相关证据,以及用人单位与杨女士之间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看看有没有企业自认的情况,如果存在企业自认,建议杨女士找法律专业人士来进行案件的代理,对之前的证据进行重新的梳理和编制,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点。

郭艳红律师表示,案件能否再审或者说二审能否获得支持是两个问题。如果杨女士对于判决书不服或者表示不满,可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审,前提是,杨女士梳理出新的证据,并且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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