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的分类)
保理业务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 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依据基础交易的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越国境可以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我国境内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保理业务,当然境外是泛指的境外,在保税区、自贸区及其他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特殊贸易区,也视作为境外。
二、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依据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又称为明保理,是指在签订保理合同或者在保理合同项下每单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时立即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此时每笔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债务人都是知道的,所以成为公开型保理。
隐蔽型保理又称为暗保理,是指在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者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约定事由出现后才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因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不知道此一事实的,所以称为隐蔽型保理。
三、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依据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又称为回购型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者归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此时保理商是不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应收账款确定的债务的风险的。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为买断型保理,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要求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此时保理商要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当然此时还要求不能清偿的原因是由债务人自身的信用风险造成的,比如说债务人无力支付、破产等原因。如果是信用风险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抵销权等权利,此时保理商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追索权,也就是说无追索权保理不是绝对的,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有追索权的保理。
我国《民法典》就是将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区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意义在于确定保理商的行权方式。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同时享有向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债权人的追索权,可以择一行使也可以同时行使。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一般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求偿权,不能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如前所述,在一定条件下,无追索权保理也可以转为有追索权保理。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债权人单方承诺或补充约定等方式将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变更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四、 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依据保理商行业管理不同可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银行保理是指由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商业保理是指由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保理。区分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的意义在于对合同性质与效力的认定。由于银行具有放贷的资格,即便其签订的保理合同被认定为借款,也可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商业保理公司由于不具备放贷资格,其签订的保理合同如被认定为为借款,则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当下企业可以对外借款,但是不能对外放贷,如果多次对外借款的可能被法院认为是放贷,此时就可能导致签订的合同因被认定为非法放贷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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