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收邮寄送达法律规定(他人代为签收是合法送达吗)
[摘要]申请人并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新地址,某市人民政府按照其预留的原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邮递员在邮递过程中转投申请人新地址为大瓷网一楼,并已由他人代为签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如申请人所述其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之后收到并查看快递,也应以邮件妥投时间7月20日为送达日期。
(2020)赣行申529号,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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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某陶瓷申请再审称:
1.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的起因是王某某与申请人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生交易纠纷,王某某已于2018年5月10日以合同交易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一审民事裁定,后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维持原裁定。
2018年6月7日,王某某委托其代理律师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申请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知道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情况下,依然受理该投诉,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一审法院自相矛盾。2019年8月12日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时,就诉讼期限问题提交了充分证据,并经立案庭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已作出立案决定,后一审法院又以超出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存在自相矛盾。
3.二审法院裁定脱离基本事实。申请人提交的收件单显示,收件地址为某市某陶瓷文化有限公司收,该地址是2018年11月6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填写的。
由于政府拆迁改建,申请人已于2018年12月底搬迁至梨树园南苑后门自家房屋办公,并在原址留有新迁地址告知书,原大楼也有值班人员。因此,快递人员并非按照收件地址派送,而是根据原址留有告知书上的新迁地址转派或根据原址值班人员转告。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为无效送达。可以通过投递员核实,是否通过电话或短信提示申请人有法律文书专递需要签收,是否有申请人授权其他人签收。
一、二审法院均未查证,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未签收,也未委托任何人签收,不应视为送达。
5.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7月20日至7月29日不可能签收。
被申请人仅以2019年7月20日他人代收的信息为由,是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超出起诉期限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于7月31日查看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起诉期限应从7月31日计算。
6.二审法院对法律文书送达的管理混乱。二审裁定书送达时送达系统出了问题,申请人后前往二审法院签收二审裁定书。司法文书送达管理混乱极易造成当事人诉权灭失,造成此种不良后果,不应由私权一方承担。
7.申请人入驻淘宝拍卖平台,接受陶瓷艺术家陈委托,其本人提交的简介中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相关介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申请人违反广告法并处以4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淘宝拍卖平台规则,拍卖平台涉及的交易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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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意见称,经查询申请人提及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其诉讼内容是围绕申请人和投诉举报人在淘宝平台上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管辖纠纷。
本案查处的是申请人在其所经营产品页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申请人引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管辖权提出疑义无事实基础,且该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18年。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称:
1.原审裁定认定申请人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该事实有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清晰明确。申请人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地址是某市珠山区中山北路89号,被申请人亦是按该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邮寄单上清晰准确地填写了收件人为申请人,并标注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及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指定的地址送达即视为妥投,其他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另外,通过查询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代收单位江西大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可以确认,快递人员在送达邮件时已通过电话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和予以提示,正是按照其法定代表人的指示才最终送达至其变更后的地址并由其指定人员签收,不然快递人员不会改变邮寄单上的地址进行送达,如果无人签收,也是将邮件退回。
本案的送达已经尽了最大的审慎义务,邮件已妥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7月20日没有签收查看。
本案的关键不是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收,申请人作为法人企业,除了法定代表人刘签收外,还可以由其企业的其他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签收。申请人签收后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2.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0日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却于2019年8月12日提起诉讼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公平公正,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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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某陶瓷,邮件号码为110××××3525,收件人信息为江西省某珠山区中山北路*号某某陶瓷文化有限公司收,附有法定代表人刘及联系手机号码,与刘行政复议申请书上预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致。
根据中国邮政快递物流邮件查询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19年7月20日15时05分投递并签收,他人代收,大瓷网一楼,状态显示为妥投。
关于某陶瓷提出邮递员未按照原地址投递,而是按照其新迁地址投递,其法定代表人从未签收,也未授权任何人代为签收的问题。
本院认为,申请人并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新地址,某市人民政府按照其预留的原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
邮递员在邮递过程中转投申请人新地址为大瓷网一楼,并已由他人代为签收。
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出刘在7月31日才查看该快递邮件,而其曾在二审上诉理由中提出刘是7月29日收到该邮件,两种说法存在矛盾,但该两种说法均可印证该邮件之前即已由他人代为签收的事实。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如申请人所述其法定代表人刘实际上是之后收到并查看快递,也应以邮件妥投时间7月20日为送达日期。
申请人提出应以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收到并查看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某陶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某某陶瓷文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质量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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