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怎么承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直卖”“无差价”“可退”
“低首付”等这些广告噱头
对于想买车的人来说无疑是有吸引力的
但是真的是“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吗?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01
基本案情
原告拟购买荣威牌轿车一辆,通过“熟人”介绍找到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告签订《购车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由第三人收取原告的购车定金12988元。
而后,第三人则派人带原告到被告处购买荣威牌轿车,被告系销售荣威牌轿车的4S店,当原告向被告交纳购车款73600元取得购车发票时才发现,发票金额仍为73600元,并未包括此前原告已向第三人支付的12988元。由此原告要求被告、第三人退还12988元未果而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02
法院判决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定金12988元。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追求实惠的消费心态作用下,往往会有消费者认为“找熟人”可以更低的价格购得商品,本案纠纷即由原告认为找“熟人”买车会更便宜而引发。
本案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退还款项12988元的性质系本案审理的关键。虽第三人以《某经销网点合作协议》所约定内容“第三人为被告在柳州柳北区销售区域的二级经销网点”为由认为此12988元系居间服务费,认为系因第三人的居间服务才使原告以实惠价款购得车辆,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购车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此12988元系定金性质。
那么,在完成交易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购车发票已足以证实该12988元定金并未抵作价款,因此,第三人应向原告退还此款。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更应相信公示化公开化的价格,而不应受“找熟人买更便宜”的小利心态趋使,陷入被“中间商”赚差价的“套路买”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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