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武汉出招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8日,市房管局官网发布《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对《通知》进行了政策解读。
《通知》共分为七条、三十二款,主要从主体登记管理、存量房屋改造改建、房源发布、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纠纷调处、联合监管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 关于存量房屋改造改建
该条款在武汉市原有“N 1”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两项要求。
(一)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卫生、安全、节能、环保、安全供电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得拆改或加建厨房和卫生间等处原设计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荷载。
(二)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规划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
(三)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居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对于单套住房内的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对于使用面积大于12平方米的客厅(起居室),若隔断改造为房间单独出租使用,客厅隔断间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防火阻燃、隔音、节能、环保等标准。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各套房间必须配置灭火器及消防逃生包等消防设备。
(五)既有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改建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方能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 关于房源发布
一是发布前要进行房源核验。
二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
四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在房源展示页面标识出房源核验码。
- 关于网签备案
一是制定并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
二是明确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关于资金监管
一是要求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向区房管部门报备。
二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或押金超过1个月的,租金、押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三是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四是住房租赁企业应每季度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统计报表信息。各区房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监管、指导。
- 畅通纠纷调处渠道
一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处理电话,要制定经营风险处置预案,保障必要的应急资金,维系突发事件所需人员经费,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
二房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问题线索移交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处置市长专线、武汉城市留言板、阳光信访等渠道转来的信访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同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共治格局,多措并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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