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团员的团纪处分种类(百年团史青春悦读)
严明团的纪律,强化团员意识,增强团员教育,纯洁团的组织,是加强共青团组织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保障。
这份尘封50多年的《共青团员纪律处分审批表》,被意外从档案材料中发掘出来,成为一件早期从严治团的珍贵史料。
它是1965年填写报批的,原表由共青团辽宁省委组织部统一设计印制,后由共青团阜新市委组织部翻印。
《审批表》规格为16开,铅印,所用纸张为质地还算不错的60克草纸,很明显,刚刚告别三年困难时期时间不久,深深的时代烙印难以一下子抹去。
《审批表》内页有4面,其中3面表格版拼的不太规矩,尤其是左右边框有点变形,其墨色不太均匀,应该与纸张质量有关。
依照惯例,内页首面多为“填表说明”,要求“团员受各种纪律处分或团籍处分者,必须一律填写此表,报上级团委审批”,“此表填写,由团支部负责”,“团支部处理意见,须经支部委员会研究,支部大会通过”。
此外,“在错误事实栏内,填写不下,可增附页,但也必须附有个人检讨材料。此表填写两份,上报一份,存底一份”。
对照上述规定发现,该《审批表》所附的个人检讨材料缺失,准确地说,应该是在作为“商品”流转过程中,在某个交易环节被某个商家或藏家相中了。
内页第2面是个人基本情况及所犯错误事实内容。
受处分者叫某玉林,男,27岁,籍贯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家庭出身贫农,本人成分学生,文化程度为初中,1954年7月入团,任支部军体委员,其所犯错误是,在综合修理部期间,利用“公司处理老产品的机会,以假报账目的手段,从中贪污人民币239.15元”。
这一数字,在今天看来似乎不算大,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五六十年代,却相当于青年职工一年的工资收入,实际购买力杠杠的,当属贪污数额巨大。
内页第3面为“附页”内容部分,是1966年4月7日,由当事人所在的共青团阜新市百货公司委员会,依据《团章》规定作的处理意见:“根据该同志的表现,经委员会讨论,同意按期恢复团员权利”。
内页第4面是各级团组织的处理意见、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撤销处分的决定。
1965年2月25日,某玉林所在团支部作出处理意见(即阜新市百货公司机关团支部):“该人确属明知故犯,边反边犯人员,情节严重。为了纯洁团的组织,增强团的战斗力,达到教育其本人和广大团员,我们的意见给予该人以开除团籍处分”。
这次支部大会,参会团员35人,其中,33人赞成开除团籍。
某玉林本人对团组织处分的意见是:“我对支部大会全体同志们讨论的处分,个人表示没有意见。因个人犯错误性质是比较严重,希团的组织在今后加强对我的帮助教育,个人一定努力学习,改造思想”。
1965年4月19日,上级团委,即阜新市百货公司团委作出决定:“根据该人的错误情节,给予留团察看一年处分”。
彼时适用的是1964年团九大通过的《团章》,其第八条规定:“对于违反团的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领导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给团员留团察看处分的时间是六个月或一年。”
显然,从团支部建议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到最后给予一年的“留团察看”处理,阜新市百货公司团委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给予某玉林一次悔过和改正机会而作出的挽救性处理。
一年之后的1966年3月4日,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所在支部已变为百货商店团支部),根据某玉林一年来的各方面良好表现,同意恢复他的团员权利。
此次支部大会,到会团员33人,其中,32人同意恢复其团员权利。
因此,根据某玉林的实际表现和《团章》规定(“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已经改正了错误的,处分期满后,应当恢复团员权利”),1966年4月7日,阜新市百货公司团委作出“同意按期恢复团员权利”的批复,这才有了前一页“附页”的批复决定。
最终,一位犯错误的团员,经过团组织的教育和帮助,被成功挽救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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