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奇案之陪嫁棺材(清代风月命案中的奇异婚俗--驳案汇编所录武平)
来源:福建日报
清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正月新春,福建武平发生一起杀妻、诱拐的恶性案件,起由倒也稀松平常,不过是“赌近盗,奸近杀”的老套故事,但隔着250多年的流光,重新审视此案的细枝末节,不难发现当中隐含的奇异婚俗,在文化人类学范畴内自有其独特价值。
塾师杀妻
清代《驳案汇编》“新编卷十·刑律·人命”录有“谋杀加功”一条,为武平县民邱得成与刘钟氏通奸、同谋致死伊妻邱钟氏、拐带刘钟氏为妻一案。
《驳案汇编》书影
邱得成的妻子邱钟氏素性痴愚,夫妻关系向不和睦,而刘钟氏系钟荣朗之女,刚嫁与刘世兴,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二月间“归宁”。当时,邱得成正在钟荣朗所在村当教小孩的训蒙先生,刘钟氏常到书馆接送幼弟,邱得成“窥其少艾,用言调戏”,彼此留情。三月间,刘钟氏赴馆边园内摘瓜,邱得成“四顾无人,即将刘钟氏拉至书馆成奸”,从此是天雷勾地火,一发不可收拾。
至十二月初,邱得成言及岁暮各将归家,想跟刘钟氏做长久夫妻,萌生“杀妻另娶”的恶意。刘钟氏先是“以彼此各有夫妇为辞”,继而“默允而散”。
回到夫家,刘钟氏于二十八日在塘头园内浇菜,邱得成寻至,商量何日同走。刘钟氏答:次年正月初五夜,公公、丈夫俱应前往祖祠建醮,是夜可以同逃。邱得成敲定作案细节,刘钟氏应允,回家即放出“贫苦,不如自尽”的风声。
到了商定之日,邱得成向妻子编造岳父“寄信令归,带同前往”的假话,上路后又诡称“尚有一妇亦系钟姓,欲归母家,可以同行”。天黑行至“虎栅边”这个地方,刘钟氏如约手提火笼等物碰头,邱得成以“天雨衣湿”为由,令妻脱下外衣,换上刘钟氏所携之衣,邱钟氏“悉皆顺从”。
邱得成诱导邱钟氏赴塘洗足,见塘边水浅,便将原先计划的“淹毙”改为“揢(掐)死”,一把推倒,即用左手控制邱钟氏右手,右手掐其咽喉,以左膝盖顶其肚腹。尽管他的右手被对方左手抓伤,但毫不松劲,邱钟氏旋即殒命。邱弃尸塘内,又叫刘钟氏将所穿鞋只脱弃,同火笼一并遗放路旁,伪造“投塘身死”假象。
刘钟氏换穿邱钟氏的鞋连夜奔逃,于初六日早同至邱家,邱对母亲曹氏谎称“将媳妇嫁卖”,另娶刘姓之妇,曹氏平时常听这样的牢骚,也就“信而不疑”。同日,刘世兴回家不见媳妇,寻至“虎栅边”,见有刘钟氏所遗火笼、鞋只,塘内浮有衣服,捞起检视,因尸面水浸发罩,未经细看,而尸身着装皆为刘钟氏旧物,又想起她原有欲寻短见的话,便认定是妻子尸体。
刘家一面买棺盛殓,一面通知刘钟氏父亲。钟荣朗至彼,亦信以为实,听其拾埋;死者的父亲屡次去接女儿,皆被邱得成“托词支饰”……“乌龙”连连,有违于现代人“清凉河水里的尸体可能保持惊人的完好状态”等经验认知,即是一个时代民智未开的缩影。
定罪争议
事发后近一个月,即二月初四日,塾师的“好运”到头了。前小舅子在邱家侧屋内窥见刘钟氏,认出是刘家儿媳,遂通知刘家投同地保,将邱得成、刘钟氏一并拿获报县,究出前情,审认不讳。
邱得成依“夫故杀妻”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给刘钟氏的定罪量刑是否恰当。福建地方拟律,经巡抚向皇帝具题(结案报告),最初的意见是:此案造意(首倡)、下手俱系邱得成一人,刘钟氏实止同谋同行,并无下手加功情事,依“同谋而不加功”律,拟杖流收赎。
清律为体现对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规定妇女有犯徒、流以上刑罚时,决杖一百,余罪可以收赎,至赎绞斩刑也不过银五钱二分五厘。刑部福建清吏司复核后认为是“致滋轻纵”,驳令再审。福建地方也就改口,说前拟“似觉情重法轻”,刘钟氏合依“谋杀人从而加功者,绞监候”律。“从”即从犯,亦称“帮助犯”;“加功”指犯罪的实施和帮助行为,加功比不加功刑罚为重。
“杖流收赎”陡然被改判为“绞监候”,天翻地覆,刘钟氏是否是“情屈命不屈”?
事先,“邱钟氏被夫致死,实因与刘钟氏奸淫情密,不忍分离,以致起意谋命。其商同订期设法,刘钟氏悉皆允从,且在家时扬言自尽,预存助谋致死之心”。根据中国古代司法“原心定罪”原则,即使并未直接参与杀人,只要有了杀人的预谋,对其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
迨至刘钟氏携带衣物依期赴约,目击邱得成致死伊妻,复又易换尸鞋装饰、假装投塘溺毙,希图误认尸身,“按其前后情形,阴谋奸险即与从而加功者无异”。比照当今刑法“共同犯罪主从关系”的认定,可从一些热门大案中找出相关判决:“参与谋划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即便是“犯罪地位和作用较低”,但“依法亦属于主犯”。也就是说,刘钟氏搁在当下,倒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
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八月二十五日,乾隆帝批准了对刘钟氏的死刑判决。
史料补白
古案值得新探,在于档案留存的婚俗记录:“钟荣朗家乡例,初嫁之女回门留住一载,名为大宿。”新妇礼成之后,要回娘家住上一年,这与惠东“长住娘家”何其相似。
惠东是指福建惠安东部沿海的崇武、山霞、涂寨、东岭、净峰、小岞、辋川等7个乡镇。所谓“长住娘家”,如林惠祥教授所言,是指妇女嫁后三日即回娘家长住,只有逢年过节方到夫家暂住,以后如有怀孕方可长住夫家,俗称长住娘家的媳妇为“不欠债的”,住夫家的为“欠债的”。住娘家的时间,至少两三年,五六年的非常之多,七八年的也不少,一二十年的也有。
1951年,林惠祥教授到惠东参加土改,发现并发表《论长住娘家风俗的起源及母系制到父系制的过渡》。此后,不少学者陆续对多个民族“长住娘家”习俗的起源、存在原因、如何克服消极影响等展开探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这一婚俗再度引发热议,逐渐形成“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过渡期的遗俗”“因两性分工不同而引起的”“闽越遗风与汉文化封建贞操观念相结合的产物”等观点。
其实,傅衣凌先生在1982年发表的论文《明清封建各阶级的社会构成》,已然察觉武平“大宿”与惠安“长住娘家”的关联相似性,并将两者连同广西“归圈”风俗视为一类,只不过他的分析侧重于社会史与经济史相结合,如非“跨界”,不易为文化人类学者所属意。这样的习俗之所以固定下来,傅先生认为是“地主阶级利用超经济强制以争夺劳动力的一种方法”“佃户妻女的婚嫁,即是意味着劳动力的损失,有要求补偿损失的权利”。
而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与历史上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坐家”等风俗相比,惠东“长住娘家”妇女无论在婚前或婚后都必须严守贞操,没有类似“放寮”“赶表”“行歌坐夜”等自由恋爱方式;也有别于广东珠三角地区的“不落夫家”,近代顺德、番禺等地妇女有“金兰契”之俗,“坐卧起居,无不形影相随”,含着“情同伉俪”的暧昧,惠东“长住娘家”则强化了女子的性压抑,造成以往癔症频发、集体自杀、入斋堂当菜姑等社会问题。
由于各持其说,至今尚未形成最终解释。研究陷入停滞,要害在于第一手史料阙如——“起于何时,尚无定论”(苏振芳语)、“过去很少引人注意,历史上也未见记载”(吴绵吉语)。现在看来,《驳案汇编》记载的武平“大宿”可能就是相关的一档原始材料,且为官定的词目释义,似与惠东结婚仪式“大会亲(又名‘大重行’)”等称谓有所契合。
再生疑窦
在古代判案文牍中,出现闽西客家山区“大宿”一说,至少能让惠东“长住娘家”“水上疍民说”更显局促。
另有学者调查惠安涂寨的两个少数民族村,认为“这两个民族迁来时只有少数几个人,由于同当地人通婚,也依从了当地人长住娘家的习俗。而这两个民族在福建其他地区并不存在这种婚俗”。这一看法也值得商榷,其中一支据说是“明初(明洪武二十年,即1387年)被抽调建崇武城的民工”,既然婚俗“起于何时,尚无定论”,那么断言“谁影响谁”就存在逻辑上的硬伤。
清康熙本《武平县志》之武平全图
武平“大宿”这只“黑天鹅”还打破“长住娘家”婚俗“在福建却是绝无仅有”的论断。溯至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叶国庆先生发表《滇黔粤的苗瑶僮俗与闽俗之比较》《福建的婚俗》等文,已提及惠安婚俗“结婚三日后,新娘即回母家”“必至生子后,始得留住婿家”,紧接的“据说晋江的安海也有此俗”一句,在今倒是常被忽略。
就目前而言,“大宿”一说非但未能解谜,反而滋生更多疑惑,比如“钟荣朗家乡”为何方、地标“虎栅边”在哪里,现还无从获悉。《昔年武平婚俗》等文史资料有关“归宁”的表述:“本县则叫‘上门’,意思为新郎结婚后初上岳父家的家门。”民国版《武平县志·卷十九·礼俗志·婚姻》云:“更择日柬婿与女归宁,来去必偕焉。”从中看不出“大宿”残俗的蛛丝马迹。
论者谓《驳案汇编》“所收判例一般都是原档案卷宗的复录”,有很强的可信度;“删除了判案文牍中的藤蔓枝节,一改以往刑案、判牍中的冗长复述”,其“简明扼要”的独到长处,也给今日的深究带来“语焉不详”的困扰。(来源:福建日报;记者 谢海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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