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

新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1)

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中国网 宗超)

(中国网直播2月22日讯)今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王炳南: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同大家进行沟通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商务部感谢记者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商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作出重大政策调整,这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将对汽车产业发展必带来深远影响。下面,我简要介绍有关背景和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指出,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继续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打赢蓝天保卫战。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出台实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大家都知道,汽车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报废汽车回收是汽车流通的最后环节。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增长,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200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我们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绿色优先,推进“放管服”,加强科学管理。重点修改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报废回收行业环境保护。新修改的《办法》要求企业在存储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了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适应循环经济需要,允许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新的《办法》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这规定将明显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价值,提高车主报废积极性。

三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新的《办法》打破了对回收企业实行定点布局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获取回收资质。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监管。

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法》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不再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关的行为。但就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有机的衔接。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规范进行。我的发布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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