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婚姻中相爱的两个人(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作者:王蘑菇

最近,民政部官宣:2021年1月1日起办理离婚将设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项政策的出台,无疑是为了降低如今不断走高的离婚率。不过,究竟会降低离婚率,还是降低结婚率,在网友看来还是一个谜,毕竟离婚的成本如果变高了,恐婚族们恐怕更难踏入婚姻的围城了。

离婚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它不是现代产物,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离婚这种现象了,比如我们熟知的孔子。

孔子、孔子的儿子孔鲤、孔子的孙子孔伋都是离过婚的人,所谓“孔门三世出妻”指的就是此三人。另外,孟子和曾子两位圣贤,也都有过离婚的冲动,而想要离婚的原因如今看来实在是有些鸡蛋里挑骨头,比如嫌弃老婆坐姿难看,嫌弃老婆饭没做熟……

01古人离异的类型

在古代,离婚主要有四种类型:出妻、和离、义绝、呈诉。

古人婚姻中相爱的两个人(一别两宽各生欢喜)(1)

出妻就是休妻,这在电视剧中经常出现。古代时虽然女性地位低下,但男子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提离婚的,休妻的硬性条件是“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依据《大戴礼记·本命》记载,指的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通俗一点说就是,如果妻子不孝顺父母、生不出儿子、出轨、爱吃醋、身患不治之症、爱多嘴多舌、偷东西,男子都可以提出与妻子离婚。

所谓“三不去”指的是:“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就是说,妻子无娘家可归、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嫁时贫穷而今富有,只要符合其一,男子都不能休妻。直到唐朝时,对“三不去”又进行了补充,万一男子没有遵守“三不去”该怎么办呢?《唐律疏议·户婚》规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没错,若男子执意离婚,杖责一百后,还得和妻子继续过日子,不能离婚。后来的明、清,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孔雀东南飞》中东汉末年的焦仲卿和刘兰芝离异、宋朝时陆游和唐婉的离异,都是婆婆抓住儿媳犯了所谓的“七出”而一手促成的。只不过二者的结局不同,前者双双赴死,后者则分别再娶再嫁。

和离,就是和平分手,“协议离婚”。《明律·户部·婚姻》中记载:“夫妻不相谐,两愿离者,不坐。”和离一方面肯定了离婚的权利,但一方面为男子无理由休妻而免于责罚提供了法律依据。正如电视剧中所演一般,男子强制妻子和离的情况很多,如果真的判和离,男子就可以免于惩罚了。

古代和离的典范,莫过于敦煌出土的唐人“放妻书”了,其中一句话在今天更是广为传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其原文内容为: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稻鼠相憎,如狼羊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古人婚姻中相爱的两个人(一别两宽各生欢喜)(2)

▲敦煌出土:唐人“放妻书”

和离的男子能在协议书中祝福自己的前妻早日找到另一半,这的确给如今离婚后还不停互撕的夫妻做了一个榜样。

我们从离异再嫁这方面看,汉唐皇室中公主再嫁者颇多,据研究表明,唐代公主二嫁的有26人,三嫁的有2人。这其中虽然有帝王的政治因素在里面,但如此规模的再嫁,在其他朝代都不常见的,由此可见当时人们的婚姻观念还是比较开放的。

义绝是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凡符合法律规定的义绝条件,夫妻必须离异。从两汉至清,义绝条件逐渐有增补,主要有:夫妻中某一方殴打或杀害另一方父母、兄弟等亲戚,乱伦,夫迫妻为娼,岳父调戏儿媳等。

呈诉,指的就是“诉讼离婚”。不过,古时的诉讼离婚与今日不同,诉讼的理由是有限制的。男方诉讼的理由有:妻子已经逃跑、妻子和父亲通奸、妻子杀了妾侍的孩子、妻子诅咒自己的丈夫等。女方诉讼的理由有:丈夫逃了三年还没回来、丈夫强迫妻子与别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丈夫将妻子抵押、公公强奸媳妇等。

我们熟知的女词人李清照,因无法忍受第二任丈夫赵汝舟的家暴,无法包庇其贪污受贿的事实,主动提出离婚,并亲手将自己的丈夫送进了监狱。但依据当时的法律,妻告夫必须坐两年牢,因而李清照为此进了监狱。

宋朝受程朱理学的影响,士大夫离异者较少,女子再婚者也较少。

从离异的各种规定看来,古代离异最主要的原因是“孝”和“贞”。一直到清末,末代皇帝溥仪和文绣的离婚,则可以表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的观念,在那个时候已经被大众所接受和认可了。民国时期著名的离婚案有徐志摩和张幼仪离婚、蒋介石和毛福梅离婚等,那时离婚的主要群体为受过新思想熏陶的知识分子,而离异的主要原因则是政治、利益或夫妻观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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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幼仪与徐志摩

02 古人离异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古时离异,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均归丈夫所有,妻子没有分割财产的权利。但若二人关系仍比较好或迫于道德压力,丈夫可能会给妻子一些“分手费”,一般是粮食或者一些金银财物。虽然没有财产分割权,但大部分情况下,妻子是可以拿走当年陪嫁的嫁妆的。

不过凡事都有例外,宋朝《夷坚志》记载的一场离婚官司中,女方不仅获得了子女抚养权,还得到了男方王八郎的一半家产。由此可以看出,宋朝对妇女的禁锢并不像想象中的严苛,程朱理学的思想不仅束缚着女子,同样也约束着男子。

03再婚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女子“不事二夫”的思想已经逐步形成,《礼记》中记载“信,妇德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如果说这是再婚在道德层面的约束,发展到隋朝时,则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隋文帝下诏“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但总体来说,隋唐之前,政府对离异女子再婚基本上没有强制的约束,而是听之任之。

到了宋元以后,鼓励丧偶父女不婚的政策开始明确起来。元朝时不仅给节烈妇女粮食作为体恤,还会进行表彰。明承元制,洪武三年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巫师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再往后清承明制,被旌表的妇女还可从官府处获银30两,刻名建坊。只不过,随着朝代的推移,守节可受旌表的期限越来越短,从20年,变为15年,至道光时变为10年。

鼓励守节政策的出台,其实从反面证明了当时守节者已较前代有所减少,否则政府也不会如此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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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帝亲批贞节牌坊,位于内蒙古赤峰

清末溥仪和文绣离婚后双方又各自建立了家庭,民国时瞿秋白丧妻后娶了离异的杨之华,这些都表明在清末至民国时期,所谓守节一说已渐渐淡出了历史的舞台。

04离异后的夫妻关系

目前所能见到的记载,大部分是离异后仍能和平共处的例子,这也为我们后人做了一个榜样。

汉乐府《上山采蘼芜》描述了一个再婚女子偶遇前夫的故事。故事中男子对前妻说:

新人虽言好,未若故人姝。颜色类相似,手爪不相如。

二人没有互撕,男子只是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新媳妇没你好。

宋代时陆游和唐婉各自再婚后,也见过面,因此有了著名的沈园《钗头凤》。

民国时期,杨之华与沈剑龙离婚后嫁给瞿秋白,这种三角恋也以和平收场。当时,他们在上海《民国日报》的头版里公开发表了三则启事,原文如下:

杨之华沈剑龙启事: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们正式脱离恋爱的关系。

瞿秋白杨之华启事: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们正式结合恋爱的关系。

沈剑龙瞿秋白启事: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们正式结合朋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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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秋白与杨之华

蒋介石为了避免与毛福梅离婚后再生风波,影响自己迎娶宋美龄,在《民国日报》上发表了《家事启事》:

民国十年,元配毛氏与中正正式离婚。其他二氏,本无婚约,现已与中正脱离关系。现除家有二子外,并无妻女。惟传闻失实,易滋淆惑,专此奉复。

05 1950年《婚姻法》

1948年,在邓颖超的主持下,由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等人组成了《婚姻法》起草小组。在工作期间,争论最大的是“离婚自由”问题。

反对者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一定会触动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但邓颖超不这么认为,在多年的妇女工作中,她见过很多迫于封建礼教而出嫁的女子,有的被婆家虐待至死依然无法摆脱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所谓婚姻,因此邓颖超坚定主张:只要一方坚持离婚,那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正式实行,在第五章《离婚》当中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规定废除封建婚姻制度,规定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规定了一夫一妻、禁止纳妾,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从此,我国从法律上彻底告别了几千年前来的封建婚姻制度。

现如今,法律更加健全,离婚的程序也已经规范化,离婚率也逐年递增。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一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离婚率高达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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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一本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

婚姻是用情感铸成的,它是坚固的、也是易碎的。当情感无法调节婚姻中的矛盾时,就需要法律来出面。

离婚冷静期的出现,虽然从立意上来讲,是为让夫妻双方不要因一时冲动而酿成悲剧,但是,一般人想离婚早已经过深思熟虑,还需要什么冷静期?延长离婚的时间,只会让在婚姻中受迫害的一方更加痛苦罢了。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但这是道德伦理层面上的原则,不应该是法律层面上的考量。法律没必要去做夫妻感情的和事佬,而应该去做在婚姻中受迫害一方的利益守护者,例如被家暴的女性,法律就应该坚决严惩施暴的一方,而不是劝他们继续凑合着过日子。

难怪此政策一公布,就有律师站出来声称:如果想离婚,别等到2021年,抓紧2020年的尾巴,赶紧离吧!

参考文献:

1、王跃生《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尚会鹏《中国人的婚姻、婚俗与性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王歌雅《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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