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法律哲学(哈耶克简要-第五章)

第五章 立法不同于法律

哈耶克法律哲学(哈耶克简要-第五章)(1)

在这个每天都发生的例子中,你和其他司机都由法律约束着。第一个停在即将空出的车位后面并打灯的人被普遍认为临时享有这个车位的产权。这种权利一般来说受到其他司机的认可和尊重。

这条法律并未写在任何书中。它并不是由某位精通停车资源的天才委员会设计的。它是无人计划、在人们的互动中无意涌现出来的。它也被普遍认为是公平、和平地分配稀缺的停车资源的有效方法。

这个自发演化出来的分配停车资源的法律只是法律演化的一个例子。一个更重要的例子是商法。

一千年前,当贸易在地中海地区迅速繁荣时,商家间的纠纷自然也增多了。但是当时并没有一个统治着所有商人的主权国家。有些商人在热那亚,有些在威尼斯,有些在翁布里亚,其他的又归几个分布于地中海地区的相互独立的政治法律实体管辖。尽管如此,一个负责处理商业纠纷、高度复杂且统一的法律体系还是在这么大的范围内涌现了出来,这套法律今天在英语世界被称作商法。

商法有两个值得强调的特点。

首先商法是在商人的互动中涌现出来的。它并不是由某位国王、将军或者议会设计施行的。常规的商业活动渐渐为商人所熟悉,并让所有商人对他们和其他商人在不同情况下该如何行动形成了预期。当这些预期被有意或无意地违反,或者出现了新的非常规情况,冲突就发生了。商人自己组建了法庭来化解这些冲突。这些法庭通常青睐那些与既成预期最吻合的行为,反对那些被认为违背预期的做法。

词典编纂者通过观察被广泛接受的词意来撰写词条,非常类似地,商法法庭通过观察被广泛接受的商业行为来解决纠纷并在案件中宣示法律。这样法律就随着人们的行为和互动不断被创立和修改,并在法庭判决中被进一步提炼和公告。这里的重点在于没人设计了这些法律,它们是人类行为,而非设计,的结果。

商法的第二个特点是尽管没有政府来执行,它仍被广泛遵守。对参与者来说,一个典型的商人有着遵守商法的强烈动机,正如你有遵守停车位分配规则的动机。如果你违反了法律,你就得冒被他人报复的风险。其他司机会愤怒地向你鸣笛,甚至当面责骂你的冒失。(违反停车位分配规则一般只给他人带来些小麻烦,所以对违反者的惩罚一般也比较轻微,就是些臭脸、反复鸣笛、几句怒骂等等。)

对商人来说,违反商法可能会严重损害他的职业声誉。未能按时还债,或者拒收一批习俗认为应该接收的货物都会让一个商人失去未来与他人借贷和交易的机会。因为未来的这些机会很宝贵,商人就有强烈的私人动机去维护自己守法的名声,而维护名声的最好办法就是真的守法。

因此当看到历史记录显示商人在败诉时一般也会服从判决时,我们就不必惊讶了。商人选择服从并不是因为政府迫使他们这么做,再强调一遍,大多数情况政府都没有参与。商人服从判决是因为不服从会损害他们的声誉。

分配停车位的规则和古代商法只是两个法律是自发创建而不必写在成文法典里的例子。法律并不总是由政府立法,但它依然往往得到遵守。

当然,除了遵守众多未经有意设计的法律外,我们还要遵守许多有意设计的法律。由政府有意设计的规则被称作“立法”。我们遵守立法,不过那是因为不然政府会惩罚、囚禁或者处决我们。虽然我们可能尊重政府的权威,但我们仅仅是因为立法是由政府创立并执行的才去尊重和遵守它。不同于法律,被立法认定为错误的行为仅仅是因为政府的禁止。这些错行被称作malum prohibitum,意思是“仅仅因为政府说它是错的”。

而且重要的是,立法的通过并不必然保证它被有效执行。就像生活中真正在运行的法律规则不必由国家权威创立并写入成文法典,写入成文法典的立法也未必就能有约束力。

举个例子,根据马萨诸塞州的犯罪法典,两个未婚成人间自愿的性行为是犯罪。虽然这一禁止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被马萨诸塞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并且清楚的写入州法,但成人间的婚前/婚外性行为在该州实际上并不是非法的。该州没有警察会逮捕违反这条法律的人,没有法官或陪审团会判决承认该“犯罪”行为的人有罪。而且假如今天真的有那么跟不上时代的警察或法庭试着去惩罚此类“犯罪”,公众的愤怒就会让他们知难而退。事实上,在那样的情况下公众会认为是警察和法院,而不是那对成年人,违反了法律。

法律和立法的区别很重要,也远不止于语义上。它的重要性有两重。

首先,意识到这种区别让我们更好的明白有益社会的行为规范常常是自发涌现而非政府施加的。法律必须由权威有意设计只是个神话。

其次,不论政府对立法的扩张性使用是好是坏,我们对法律那种自然的尊重未必就该毫无疑问地扩展到立法上。一个腐败或昏庸的政府会制定许多摧毁社会的立法,我们不该把这些政府命令与法律混淆,也不该仅仅因为这些立法常常也被称作“法律”就尊重它们。

这书还有几个附带视频,我也一并翻译了,http://search.bilibili.com/all?keyword=essential hay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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