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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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和此前的“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体现了政府对外商投资更全面的促进和保护,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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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渠道将更通畅
李克强总理曾在两会期间强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发债”。证监会也曾协同多部门于2001年发布过《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该《意见》结合证监会在2002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基本确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依据与操作方式。但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至2018年间,虽然陆续有多家外资企业在境内实现挂牌上市,但相较于每年境内资本市场总体的过审量,外资企业上市成功的占比仍然较小。
此次《外商投资法》第十七条除了再次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外,还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包含“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仅是外资控股企业或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可以在境内上市融资,外商独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实现上市。以此次新法出台为契机,结合未来的配套政策、法规,整个上市规则系统将会循序渐进做出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发债进行融资将被进一步放宽,市场活力将被进一步激发,境内资本市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二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出将更加自由
理论上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满足“弥补过往亏损,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的决议,提供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供完税证明”四项条件即可转出利润,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却仍然存在诸多障碍。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可以转出”不置可否,甚至同时设置前提条件及行政命令加以调控。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对商业银行有窗口指导,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转出利润达到一定限额即须向地方外汇分局报批,拿到“批条”后方可放行。
此次《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知识产权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此条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出有明显的放宽迹象,自由转出利润亦在此次法律中得以明确,从此举也可以看出立法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魄力和决心:既然是要继续深化对外开放,那么外汇的双向自由流动将是大势所趋。
综上所述,在改革开放40周年、中美经贸摩擦与磋商持续进行等大背景下,外商投资基本法的出台,体现了立法部门立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精准把握,突出了国家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主基调,旗帜鲜明地展现了我国坚定不移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和立场,为推动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夯实了坚定的法律基础。
供稿 | 广东省律协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
执笔人 | 易湘洋
核稿 | 筱颖
编辑、排版 | 美芝
审核 | 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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