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连坐制度有哪些类型(秦朝连坐制度研究)

战国时期,七雄连年争霸,战火不断。秦国却能从中脱颖而出,横扫六国,建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除了历代君王的励精图治,还有就是商鞅变法。自秦孝公起,商鞅主持秦国变法一共两次,他的“轻罪重罚”、“连坐制”等思想彻底贯彻于秦法之内。秦律之严苛在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内都是榜上有名,尤其是其中的“连坐制”。一人犯罪,如有包庇,不仅要连累全家还要牵连乡邻。说起“连坐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时期,战国时期的诸侯国也多次沿用,但是直到商鞅变法才把它确立在法典之中,之后一直贯穿于整个封建王朝历史之中。正是这种鼓励告密的机制,在秦国织了一张大网,从个人扩展到亲属扩展到军队,使得国家意志得到彻底的贯彻。那“连坐制”这张网是如何笼罩秦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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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朝的什伍制度

商鞅变法之初,把出现在春秋时期的什伍制度整合起来,把以前比较松散的百室为族变为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的社会制度。什伍制度的确立使得个体和家庭脱离了原来宗族的束缚,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加强了秦朝统治者对人民的掌控。商鞅把什伍制度确立之后,后期顺利推出什伍连坐制度,即如果一家犯罪,其他九家都必须告发,否则这十家一起受处罚,不告发的要腰斩,告发的和战场上斩首敌人的赏赐一样,窝藏罪犯的要处斩,财产充公。什伍连坐制的推行,使得人民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保证、相互揭发,它的推广也标志着我国连坐制度的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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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朝连坐制的具体内容

1、亲属连坐,即一人犯罪可能会连累其家属。涉及轻罪时如盗窃,还分为夫妻连坐、妻子连坐、兄弟姐妹连坐、全家连坐。当然家属中也有免连坐的原则,《法律答问》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说明秦律中,是鼓励家属告发犯罪亲属的,只要告发不仅可以免于连坐,连陪嫁的奴婢、衣物也可以幸免。当涉及重罪时,如谋反,《秦始皇列传》中载:“长信侯毐作乱而觉……,车裂以徇,灭其宗。”杀皇帝之罪,赵高杀秦二世后:“子婴遂刺杀高于斋宫,三族高家,以徇咸阳。”可见随着其罪行的轻重,牵连的范围也在变化,更鼓励大家告发犯罪。

2、邻里连坐,自秦孝公起“以卫轶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什伍即伍的十倍,同秦的里,即以五十家为里,为里伍制,邻里连坐也就在这一范围内实行。从对象上来说,可以分为同里连坐、典老连坐。同里连坐,里伍范围内出现犯罪,大家都有告发的义务,不告发就要一起受罚。典老连坐中的典为里典、老为伍老,为这一范围内的管理者,哪家有难了,要带领里伍之人去救援,哪里有犯罪,要去阻止,没有尽到义务,也要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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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务连坐,商鞅变法之后,官吏的选举发展为保举制,根据其不同的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举主连坐制,被举荐的官吏犯了罪,举荐人负有连坐责任。有一点要说明,如果这期间举荐人已经不为官了,可免其连坐责任,如:秦简 《法律答问 》 中“ 任人为丞,丞己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免?不当免。”还有一种为官吏公罪连坐,公罪为官吏在履行职务期间因过失而犯罪。在同一官府之中,一人犯公罪,其余官吏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不管你是上级还是下级,一起连坐。这种上下级捆绑在一起,就使得官员不得不相互监督。这样看来职务连坐对于现代法律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4、军队中的什伍连坐,《商君书·境内》载:“其战也,五人束簿为伍,一人兆而刭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意思是五个人编为一伍,如果其中有一个人逃跑,其他四人也要一起受罚,想要不得到军事处罚,只有成功斩杀敌人才能豁免。由此可知,五人一伍是当时秦国军队的最小编制,相互之间有连坐关系。到了尉僚担任秦朝国尉,对军事法律体系做出了改进,军事连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商鞅时期的伍人一伍直接扩展到十人一什、五十人一属、百人一闾的程度,军队成员之间都有告发的义务,不然都要连坐。其著作《尉缭子·伍制令》篇中这样写到:“军中之制,伍人谓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知而弗揭,全闾有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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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来看,连坐制度无疑是一项极为残忍的制度,动不动就要牵连无辜,与我们现在所提倡的“罪责自负”相悖。但是它能绵延整个封建时期,自然也有它的道理。连坐制度并不是秦朝独创,但秦把它法制化、规范化,打破原本的宗族关系,把家族、邻里、官吏、军队方方面面联系在一起,在信息不发达的古代,君主通过连坐,借助这种民众之间的相互监督,有助于获取更多的信息。对于当时争霸的秦国来说实行连坐制确实有助于稳定社会和预防犯罪,军队中的连坐,更是促进士兵奋勇杀敌,为秦一统天下作了强有力的推动。另一方面这种毫无温情的制度,像一把枷锁牢牢的套在百姓的头上,使秦朝更加的专制,更加的森严,也为秦朝的灭亡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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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法律答问》是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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