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条安全生产硬措施如何落实(牢记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近日
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
快和方方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一起来看
国务院安委办相关负责人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答: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多年持续下降。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的艰难阶段,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特别是今年以来,受世纪疫情和复杂外部环境冲击等因素影响,交通、建筑、煤矿等方面安全事故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统筹发展和安全面临很大挑战。
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反复强调生命重于泰山,人民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特别是今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更大、要求更高;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稳中求进,也必须有一个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同时,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安全感的期待日益增长,如果安全工作都做不好,人民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就谈不上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
基于此,国务院安委会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这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体现了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重视。
问:这十五条措施是如何制定出台的?有哪些特点?
答: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新隐患,国务院安委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进行了全面梳理,从中提炼出安全生产这十五条硬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是以往反复强调过而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认真落实的,需要重申;有的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需要固化;有的是专门应对新风险、破解新难题的,需要推广。这些措施贯穿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直击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短板,对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这十五条措施有五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及追责问责。二是突出督查检查。强调要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三是突出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强调对违法违规经营建设问题坚决整治,立即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同时对有关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严肃查处追责。四是突出源头治理。强调要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不能有丝毫疏漏;同时强调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五是突出严格执法。重点从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重奖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总的看,制定出台十五条措施,是近年来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中央重要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重大部署之后,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综合性举措,每一条都很实很细很具体,有深度有硬度,是当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迫切之需。
问:据了解,国务院安委会正在部署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十五条措施中对此项工作也专门作了安排,请问有哪些具体部署要求?
答:国务院安委会日前正式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十五条措施中的第六条,也专门要求“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这充分说明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大检查安排了全面自查、专项督导检查、综合督查和考核巡查、“回头看”检查,要求各地区聚焦贯彻落实十五条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坚持长短结合、先急后缓,对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建立清单、压实责任、集中攻坚。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从“条”上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好本行业领域明查暗访,督促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并从法律政策层面指导帮助地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在各地自查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将组成16个综合检查组,对各地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同步开展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国务院安委会39个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10月份还将开展“回头看”检查,推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大检查尤其是十五条硬措施的成效。
大检查将始终把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作为“牛鼻子”紧紧抓住,突出客车客船、飞机高铁、大班次煤矿、尾矿库“头顶库”、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等重大风险,逐一向有关单位交单子、压责任,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底线。针对疫情条件下,部分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立即责令整改。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集中整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
问:十五条措施对于坚持标本兼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分析近期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既有复杂外部环境冲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监管执法不严不实的问题,也是安全生产深层矛盾的集中暴露。十五条措施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办法。
比如,针对2019年江苏响水“3·21”爆炸后,化工产业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步伐明显加快,但一些地区安全把关不严,危化品事故明显增多;今年贵州“1·3”建筑滑坡等事故,暴露出重大项目“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等问题,十五条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高危项目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牢牢守住安全红线;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集中承接地省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针对近期交通、建筑、矿山等领域事故暴露出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和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十五条措施要求,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
针对一些地方在应急管理体制改革中,转事不转编、转编不转人、转人不转专业的人,还有的简单撤并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导致本就“人少质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更加摊薄弱化等情况,十五条措施要求各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问:第十五条措施特别提出,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如何理解这一要求?
答: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两个大局”、应对风险挑战、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推进的重大战略部署。多次强调指出,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影响持续向安全生产领域延伸传导。面对这种严峻复杂的局面,要求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地认识到,当前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这三项工作,都是“国之大者”、是一个整体,决不能割裂开来、不能搞“单打一”,必须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弹好钢琴”、统筹推进。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提倡相互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问题。要善于把安全生产贯穿于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全过程和各方面,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推进,积极塑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疫情防控的安全环境。
针对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要么重发展轻安全,尤其在发展压力大的时候,往往放松安全监管、弃守安全底线;要么重安全轻发展,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关了之、一停了之,甚至一个企业出事故就关停一片,十五条措施对精准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也提出了专门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问题的自觉性,注意从实际出发,提高监管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处理好“红灯”、“绿灯”和“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的市场预期,决不能动辄一个区域、一个领域停产等“简单化”、“一刀切”,决不能只亮“红灯”、不给“绿灯”,真正实现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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