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及详细填写说明)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及填写要求。
一、备案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样本获取在文章底部) 填写要求:
1、填写的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并在括号内注明本次备案内容。建设地址应与施工许可证中建设地址相一致。
2、建设规模、合同价格一栏:填写本次备案工程建筑面积、合同价格。
3、“工程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
4、“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5、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6、报告应注明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验收情况、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情况、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等内容。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规划许可文件;
(2)施工许可文件;
(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其他注意事项:工程名称、地址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表一致;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报告书写日期不能早于竣工验收日期。
三、认可文件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工程名称、规划许可证号应与规划许可证所载信息一致。
四、合格证明文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1、保修年限及保修起始日期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
2、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书,由受托人签字。
六、住宅工程“双书”
1、《住宅质量保证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依据、工程基本情况、保修范围和期限(最低保修年限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规定、保修答复和处理期限、不在保修范围的情况处理、公示栏目、监督和投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等内容.
2、《住宅使用说明书》按示范文本填写。
七、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工程名称应与规划许可证所载信息一致。
八、法人委托书原件
法人委托书指本事项申办人员应持有的由建设单位法人开具的委托书,委托事项为委托该申办人员代表建设单位办理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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