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农用车伤人(无证男子开无牌拖拉机)

无证驾驶农用车伤人(无证男子开无牌拖拉机)(1)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案,被告人康某开无牌无证拖拉机发生事故,过失致人死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1.8万余元。

2018年5月17日17时许,井陉县某村陈某等人去临村王某的沙场买沙子和水泥。沙场老板王某联系了开拖拉机的康某(无驾驶证、无行车证、无牌照)运输沙子,商量由陈某支付货款和运费,陈某于是带领康某往自己家中送货。途中,康某还和陈某拉了铁管子等物品。17时40分左右,在陈某的带领下,康某开拖拉机走到陈某家门口的巷道口。因巷道为上坡道路,邻居好心提醒说有人拉白灰就差点出事,最好卸点沙子再上坡。于是,康某在卸了一部分沙子后开车上坡,因车斗重,致使车头翘起,车头水箱内的沸水溅出,将康某的身体烫伤,没能控制住车辆,从驾驶位掉下,拖拉机失去控制,将位于拖拉机右后角推车的陈某挤在墙上致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拖拉机,载重物经过陡坡时观察不够,对其拖拉机性能掌握不好,对载重拖拉机上陡坡时可能发生车头翘起、车身后溜的严重后果预料防卫不足,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严惩。但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理。此事故,被告人康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但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为次要责任。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康某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在农村,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尤其修建房屋,离不开用农用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拉货,但有的人不办驾驶证,也不给车辆挂牌照,对车辆性能不甚了解,开车技术不过关,就随意上路跑运输,存在极大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人康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拖拉机过失致人死亡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因此,希望农民朋友汲取这一沉痛教训,凡开农用汽车、拖拉机或三轮车等机动车的人都要办证、挂牌、购买保险,并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谨慎驾驶,确保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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