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民事执行中变更)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民事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事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与出资人在分别作为被执行人时候,另一方都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为什么在个体户的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时,追加个体户作为被执行人不被允许?从个体户与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角度看,两者没有什么区别,出资者都对商主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商主体的财产其实就是出资人的财产。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如果发生了普通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呢?是否可以追加合伙企业为被执行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是不可以的。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执行合伙企业,只能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益或者出资),但是一旦出资同意受让的话,有可能变成合伙人,但是如果债权人不同意成为合伙人的话,就只能办理削减或者退伙结算。就像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负债,不能直接执行公司,但是能执行该股东的股权。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问题:该问题从公司法,独立法人的理论引入,比较容易理解,法人分支机构从法律上讲没有独立主体资格,属于法人的一部分,依附于法人,因此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时候,执行不能,可以执行法人分支机构财产,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不能时候,可以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以及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在民法典公布后,此类非法人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此类,首先是机构承担责任,然后债权人可以追加合伙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在公司法修改之后,出资变成认缴制后,如果股东的出资还没有到期呢?是不是可以直接追加出资人承担责任呢?是不是可以申请出资加速到期?个人认为要全面考虑,如果股东存在恶意行为逃避债务,可以加速到期。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如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具有串通行为,或者说受让人明知道原股东没有出资仍然接受了股权,这个时候是不是考虑将两者均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如果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外负债,是否可以追加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呢?如果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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