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告女友索赔50万(养了18年才知儿子非亲生)
养了18年,还送去国外留学……当得知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67岁的覃某将妻子何某告上法院,追讨18年来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官司打了两场,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何某要向覃某返还40余万元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同时支付给覃某房屋分割款90余万元。
中年得子
养了18年才知非亲生
今年67岁的覃某是上海人,26年前,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南宁的何某,两人坠入爱河。何某比覃某小16岁,覃某对这个小女友非常珍惜。4年后,两人在南宁登记结婚。
婚后,因为覃某的事业在上海,而何某又不想离开南宁,夫妻俩开始两地分居。结婚两年后,1999年,两人的爱子小宏在南宁出生。中年得子,覃某对妻子和小宏都疼爱有加,并在南宁置业买房。
小宏从幼儿园到小学都由何某照料抚养,读初中时,覃某认为上海的教育资源比南宁更好,便将小宏带到上海读初中。何某则独自在南宁生活,做点小生意。
小宏读完高中考上了国外一所大学,覃某便将小宏送往国外留学。不过,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覃某感觉儿子越长越不像自己,遂到上海一家医院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宏非覃某亲生。
闹上法院
男子索赔100万元
养了18年的儿子居然不是亲生的,这一结果犹如晴天霹雳。2017年,覃某将何某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离婚,索赔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要求分割夫妻两人在南宁的共同房产。
对此,何某承认小宏确实非覃某亲生子,她也同意离婚,并愿意赔偿8000元精神损失费。不过,南宁的房子登记在她一人名下,是她单独所有,不应该分割。
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缺乏沟通和交流,覃某发现何某所生儿子与他没有亲子关系后,双方已无信任基础,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覃某要求离婚,何某也同意,法院准予两人离婚。
何某长期隐瞒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致使覃某误以为小宏为己所生而给予抚养,确实给覃某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覃某据此主张返还他已支付的对小宏的抚养费,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对各自工作、生活及收入状况的陈述,综合考虑覃某抚养实际及本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由何某向覃某返还18年的抚养费共40余万元。
对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何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儿子与覃某不具有亲子关系,使覃某受到难以愈合的精神伤害。综合考虑何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何某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南宁市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由何某赔偿覃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
对南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实际由何某居住使用,覃某也不主张所有权。经评估,该房产价值180万余元,法院判定,该房产归何某所有,何某补偿90余万元给覃某。
尘埃落定
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一审判决,何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何某说,小宏在12岁之前,一直是由她照料抚养,抚养费由她自行负担,覃某在此期间并未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小宏只有6年在上海读书,由覃某照顾,她每月也汇去生活费。覃某仅照顾6年,却索要18年抚养费不合理,小宏去上海前12年的抚养费不应返还给覃某。而且,他们只是名义上的夫妻,夫妻生活名存实亡,经济上互相分开,生活中互不干涉。南宁的房产是她出资购买,并非夫妻共同所有,5万元精神损失费也过高。
南宁市中院审理认为,小宏12岁之前确实是在南宁居住生活,并读完幼儿园和小学,但不能就此推定此期间覃某未支付抚养费,何某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而何某称小宏在上海读书期间,其每月汇给孩子生活费,覃某未予认可,何某也未提交确凿证据证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返还覃某18年抚养费并无不当。而5万元精神损失费,也是综合考虑何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等因素,并无不当。
至于南宁的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某主张系个人财产,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未予采信。
今年5月初,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肖燕青
编辑丨赖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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