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调解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群众办实事)

社区调解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群众办实事)(1)

南宁法院网讯 8月11日,马山县法院古零人民法庭使用“贝侬”调解成功调调和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维护了年近九旬的胡阿婆的合法权益,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该案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原告胡阿婆生育5个子女,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两个女儿外嫁后,胡阿婆由大儿子家、二儿子家、小儿子家轮流照顾。胡阿婆这次诉讼,就是因为二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将其诉至马山县法院。主办法官李伟在案件受理后,认为老人目前的情况需要时刻有人照顾,为了让胡阿婆老有所养,李伟法官决定为这起民生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加速办理。主办法官李伟通过走访村委、周边群众了解到,该案件的主要症结在胡阿婆的二儿子和小儿子之间因一些小事存在矛盾,二儿子因矛盾不愿意再进小儿子家,导致胡阿婆未能得到二儿子的照顾,李伟法官决定邀请了解事情全貌的村委主任和驻村工作队员作为“贝侬”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

调解当天,胡阿婆的二儿子和小儿子情绪激动,双方互不相让,虽然两户比邻,但谁也不愿意进对方家门,调解陷入僵局。李伟法官决定把调解的地点安排在胡阿婆房间外的庭院,并对胡阿婆的两个儿子说:“你们的母亲在房间里面是听得到你们说话的,希望你们不要让老人家寒了心”。听到这,胡阿婆的两个儿子情绪才开始缓和下来,李伟法官和“贝侬”调解员根据两个儿子间的存在的症结为他们提出解决方案,在李伟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每个月三个儿子家庭轮流照顾胡阿婆十天,周而复始。原告、被告双方对该调解方案表示满意,原告胡阿婆当场申请撤诉,案件圆满解决。该案是该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具体案例,法官和“贝侬”通过解决两兄弟间的纠纷,达到让胡阿婆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效果。

自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马山县法院始终坚持把学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践行到“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活动中去,以人民满不满意、幸不幸福作为衡量标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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