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有小孩撞倒了要赔吗(四个孩子路边玩篮球引发事故)
四个未成年人在小区门口玩耍篮球时,篮球滚到路上被一辆电动自行车轮子撞上,离奇的是篮球又反弹砸中骑车人,致其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面对伤者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近3万元的费用赔偿,四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生巨大分歧这起事故的责任赔偿问题如何划分的?近日,记者从南京司法局获悉,经过精心调解,纠纷已经圆满解决,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打篮球有小孩撞倒了要赔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打篮球有小孩撞倒了要赔吗
四个未成年人在小区门口玩耍篮球时,篮球滚到路上被一辆电动自行车轮子撞上,离奇的是篮球又反弹砸中骑车人,致其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面对伤者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近3万元的费用赔偿,四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生巨大分歧。这起事故的责任赔偿问题如何划分的?近日,记者从南京司法局获悉,经过精心调解,纠纷已经圆满解决。
飞来篮球砸倒骑车人
2021年9月7日晚,女子王某下班驾驶电动车途经南京仙林某小区银行门口时,小李、小曹、小张、小陈四个未成年人正在玩耍篮球。不料,篮球突然不受他们控制滚落到正在非机动车道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前轮上。“嘭”的一声,王某被反弹回的篮球击倒在地,眼前一片漆黑。等回过神时,她已经躺在医院的急诊室中。经诊断,王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枕部血肿、头皮裂伤,医生进行了缝合治疗。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由四个未成年人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王某要求对方承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电动车车损、后期疤痕修复等费用共计29600元。四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对王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和由谁来赔偿发生巨大分歧,双方共同申请调解。
赔偿多少引发争议
调解当天王某和小李的监护人李某、小陈的家长顾某均到场。双方刚进调解室就横眉冷对,相互谩骂。王某态度及其强硬,要求必须赔偿自己提出的全部损失,少一分都不让。调解员在安抚双方情绪后,告知各方当事人调解程序、事项以及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后,调解正式开始。
调解员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王某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后期的疤痕修复费用。王某在某厂流水线做操作工,日工资330元,因家庭困难,公司特例给她工资日结。由于受伤后无法工作,请病假将近1个月,断了生活来源。且目前伤口虽然愈合,却很可能留下终身疤痕,这两点造成了王某巨大的精神压力;二是四个未成年人均参与了此次事件,针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未成人中的哪一方来承担?四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歧较大。李某和顾某说因小区内没有可以活动的地方,只好在小区门口带孩子玩耍,谁也没有想到小小一个篮球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后悔万分。四户如何分摊责任,众口难调。
调解员听完各方对事故情况的陈述后,通过分析,耐心讲解每一个赔偿依据。告知双方申请人什么是精神抚慰金以及申请精神抚慰金的条件;误工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最终王某放弃索赔精神抚慰金。双方按照提交的各项证据证明材料,法院最新赔偿标准及双方提出的赔偿请求,调解员给出赔偿方案:医疗费:4620元、24天的误工费7920元(双方合意)、7天的护理费860元、15天的营养费300元、交通费600元(凭发票)、后期疤痕修复费7200元(医院建议价格)、车损500元,合计22000元。
拍出球的家长主动承担全部责任
四个未成年人谁来承担赔偿?调解员建议互谅、互让。从篮球所有人是谁?将篮球拍落至非机动车道上的又是谁?监护人是否起到了监督作用?从这几点出发考虑由谁来承担?承担多少?李某称篮球是自己儿子小李带来的,但把篮球拍落到非机动车道上的是顾某的女儿小陈。监护人李某和顾某承认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管不力,忽略了路边玩耍篮球的安全隐患。顾某再三思量,自愿承担王某这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赔偿,明确表达无需小曹、小张、小李三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赔偿。
经调解合意,小陈监护人顾某自愿承担全部事故损失赔偿,一次性赔偿王某22000元。在调解当场,顾某付清全部赔偿金,对伤者王某口头致歉。至此,调解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案涉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因玩耍造成篮球滚落至非机动车道造成王某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四人均实施了可能致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无法判明实际致害人是谁。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案涉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陈的监护人愿意承担全部损失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本案受害方主张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最后,在认定行为人过错时,须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分析判断。行为人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是学龄儿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下方能在道路上通行。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考虑其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过错大小。同时,也要考虑受害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教育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厘清并承担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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